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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盗窃公私财物5万元起“数额巨大” 标准提高

2013年07月09日 16:2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长沙7月9日电( 曾妍 李思文 傅煜 )7月9日,湖南办理盗窃、抢劫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规定施行,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二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五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四十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的规定,湖南办理抢劫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抢劫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五万元。

  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照两高的司法解释,根据该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研究制定了湖南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并已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李宇先介绍,盗窃、抢劫犯罪是最为常见多发的犯罪,在刑事案件中,数量一直居首位。此次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调整符合湖南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数额较大”的起点和以前没有变化,但是,“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有所提高。而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是随着盗窃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调整而调整的。这两类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调整,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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