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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考前撞死人 检察机关特事特办帮圆高考梦

2013年07月09日 16:56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案例1>> 少年驾车撞死人,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核 心 提 示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高考前打架伤人……未成年人因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为不让“花朵”凋谢,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对多名涉罪未成年人开展观护帮教和心理疏导工作,帮助一人重返校园,一人顺利参加高考,无一人重新犯罪。

  一次事故,差点让16岁的小于失去了上学的机会。2012年8月23日,小于无证驾车肇事,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小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检科承办人通过走访家长获悉,小于在家中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不错,案子一旦起诉到法院,孩子的一生就毁了,家庭的希望也就没了。

  考虑到已包赔了被害人损失,而且是未成年人犯罪,莱州市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对小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办案人员积极与学校及时沟通,学校方面愿意给小于提供上学的机会。“在学校的‘阳光工作室’里,我们宣布了不起诉决定,制定了帮教计划,启动校园观护帮教程序。”办案人员说,他们还对小于做了心理疏导,帮助他放下思想包袱和心理负担,从事故的阴影中走出来,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通过交流,小于从开始的畏首畏尾到渐趋开朗,后来轻松地跟着母亲和校长走进了学校。

  小于的父母激动地拉着办案人的手说:“是你们挽救了我的孩子,也挽救了我们整个家庭!”

  办案人员说,让失足未成年人得到关爱、与其他孩子一样接受平等的教育,“是我们一直以来都在做的,小于是我们校园帮教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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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 开通“绿色通道”,帮打架少年圆梦

  17岁的小战本是高三学生,今年4月29日晚上——这时距离高考还有不到两个月时间,小战帮朋友小郭打架,导致对方3个轻微伤,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小战等人刑拘。

  6月6日,高考前一天,莱州市人员检察院未检科办案人员对小战提审时,小战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追悔莫及,希望检察机关从轻处理,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并焦急地询问:“明天是不是高考?”

  “你怎么对高考记得这么清?”办案人员顺口接了一句。小战叹了一口气说:“我今年参加高考。”办案人顿时警觉,问明了小战所在的学校及家庭联系电话,并立即向分管检察长做了汇报,检察长马上说,绝不能让小战错过高考,开辟“绿色通道”,抓紧时间与公安、学校、家长联系,先确定小战是不是高考生,然后协助小战办理考前手续。

  办案人员兵分两路:一路与小战的家长、学校取得联系,确定小战所言无误后,联系到学校帮小战办理准考手续;一路严格履行阅卷、审查、报批手续,经慎重研究后对小战做出了“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协调公安机关争取时间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高考第一天,检察官与小战的父母一同将小战送进考场。高考第3天,走出考场的小战给办案人员打电话,用哽咽的声音说:“出事后,我从来不敢想我还能有机会走进考场,真是太感谢你们了!”

  检察官介绍,对需要特殊处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他们会采取开辟“绿色通道”、为涉罪未成年人制定一系列后续帮教计划等方式,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针对未成年人失足影响到上大学、找工作,不能顺利融入社会的现象,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中规定: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对相关案件记录予以封存。人民检察院收到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生效判决后,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该办法中还明确规定了保密义务,限制了犯罪记录查询的条件,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特别关怀。

  上述办法将有效消除“标签效应”,避免犯罪前科给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带来心理和现实的负面影响,并为未成年人真正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一名检察官说,近日,在对小于交通肇事案宣布不起诉时,他们向小于宣布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并告诉小于和监护人,小于在复学、升学、就业以及担任无法律明文限制的公职时,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据介绍,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对多名涉罪未成年人开展观护帮教和心理疏导工作,帮助一人重返校园,一人顺利参加高考,无一人重新犯罪。记者 钟建军 通讯员 孙静洪 波王馨建颖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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