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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碾压致人亡 首个撞人司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013年07月09日 18:2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南京7月9日电 (吴丹 朱晓颖)一次交通事故,受害人先后被三辆飞驰而过的汽车碾压致死,责任应当如何承担?7月9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三车碾压致人死亡引发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决三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分别赔偿11万元,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由肇事者张某赔偿301876.4元,肇事者张某某和王某分别赔偿43125.2元,陈某对张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2月21日0时49分,张某醉酒后驾驶陈某的所有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北路段时,撞到在机动车车道内步行的严某,致使严某受伤跌倒。事发后,张某驾车逃逸。0时54分,张某某驾驶黄某所有的小型轿车行使至事发路段时,碾压倒在地上的严某人体后离开现场。0时59分,王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行使至事发路段时,再次碾压严某身体后离开现场。后严某经随后赶到现场的急救医生确认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夜间醉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对视线范围内的交通情况未观察清楚,盲目行使,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且其在事发后驾车逃逸。严某夜间忽视安全,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张某某和王某夜间行车过程中对视线范围内交通动态观察不够,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据此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严某、张某某、王某共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妥,严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陈某、张某某、黄某、王某和三辆机动车的保险公司赔偿因严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69252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张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事发时,陈某坐在副驾驶座上,其明知张某饮酒后,仍将车辆交由张某驾驶。张某某和黄某系夫妻关系。

  张某认为,事发当日,其与陈某共同饮酒后,陈某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并在事故发生后让其驾驶车辆返回陈某居住地,并且由于其与陈某共同离开现场才导致后来的车辆与严某碰撞,陈某应与其共同承担责任。陈某则主张是张某要求由其驾驶车辆。陈某车辆的保险公司认为,张某系醉酒驾车逃逸,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某、黄某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主张由法院核定损失后依法赔偿。

  王某主张由法院核定损失后依法赔偿,王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则认为王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的行为属于驾车逃逸,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应予采纳。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张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并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交强险不足部分70%的赔偿责任,陈某明知张某酒后驾驶,仍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应对张某的赔偿负连带责任。张某某、王某在事发后离开现场,负事故次要责任,应各自承担交强险不足部分10%的赔偿责任。黄某系张某某妻子,对外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肇事者醉酒驾车逃逸、肇事后离开现场属于逃逸,因而交强险不予赔偿的问题,交强险是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应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张某醉酒驾车,是受害人严某无法预料亦无法防范的事情,所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事故。王某驾驶车辆驶离现场是否属逃逸,根据调查的相关证据,应不属逃逸,故三方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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