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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翁源盗狗贼盗抢家狗十余只获刑三年二个月

2013年07月09日 19: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韶关7月9日电(李凌 汪次安)广东韶关翁源县周陂镇3个村民,因见卖狗能赚钱,便打起了偷狗卖的主意,3人分工合作,走乡串户,一天之内便联手盗抢了十几只家狗。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通报,三人因盗抢家狗十余只,均被法院以抢劫和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据法院通报称,2012年8月10日,被告人张德阳、张文锋、张海波驾驶小型面包车窜到新丰县回龙镇、翁源县周陂镇、龙仙镇等地,采用由张海波驾车、张文锋打开车门、张德阳用铁圈套狗,分工合作,盗得上述等地农家狗十余只,共重460斤,后将狗卖给官某,得款人民币3100元。

  偿到“甜头”后的三名被告人,次日8时许,又驾车沿周陂镇坤山村、青云村一路寻找目标。行到青云桥路段时,看见青云桥上有一只狗靠公路边行走,张海波便驾车靠近,张德阳打开后车门,用铁丝往狗头上套时,被狗的主人李某看见,李某随即上前阻止。

  见被狗主人发现阻挠,三被告人不但不放弃,反而强行将狗拉上车,并迅速驾车逃离现场。在拉扯过程中将李某拉倒在地,致李某的手、脚及头部等部位受伤。经翁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李某的伤情属轻微伤,李某被抢的狗经物价评定,价值人民币550元。当天上午,三被告人再次将该狗卖给官某。随后,被警方抓获。

  据此,翁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德阳、张文锋、张海波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德阳、张文锋、张海波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海波上诉称其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海波及原审被告人张德阳、张文锋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三人的盗窃行为被人发现后,强行将狗拉上车,为抗拒抓捕而驾驶机动车逃跑,造成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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