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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因网上发帖捏造同事桃色新闻获刑

2013年07月09日 20:08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0)

  今年1月31日起,“广东珠海的赵红霞”、“广东省长与央企总裁的弟弟共用二奶”、“官妓——广东珠海的‘赵红霞’”等帖子相继出现在了新华、人民、凤凰等网站的论坛上,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就在人们在惊奇是谁如此了解内幕,并追问文中女主角的真实身份之际,网上出现了广东珠海一名女律师的《道歉信》,才就此道出了真相。令人咋舌的是,原以为在网上诬陷、诽谤他人的都是些“法盲”,此次事件的“导演”竟是一名专业法律工作者。

  朱某与林某香同为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某香因看不惯朱某,自2013年1月31日起,利用互联网,在新华网、人民网、凤凰网、香山网的网站论坛中发布“广东珠海的赵红霞”、“广东省长与央企总裁的弟弟共用二奶”、“官妓——广东珠海的‘赵红霞’”等网帖。从这时开始,这名风华正茂的女律师注定因为“羡慕嫉妒恨”而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

  2013年2月5日,在看到上述所发的网帖被网站删帖后,林某香为引起网民的关注,又在上述各网站继续发布“广东珠海的赵红霞”、“嘻嘻!我是朱红霞”、“我战胜了男人”等网帖。在上述网帖中,林某香公布了朱某的个人信息,捏造朱某与广东省某领导、中交股份某公司领导、某行行长等人有不正常男女关系,收受官员财物,为揽业务而进行性贿赂等事实,对朱某进行诽谤。河南论坛、邳州在线论坛对上述林某香发布的部分网帖予以转发。

  经统计,截止到网站删除上述网帖止,香山网的网帖的阅读量为7748人次。

  2013年2月2日,朱某发现诽谤其的网帖后,向珠海市公安局吉大派出所报案,当日,吉大派出所以行政案件予以受理,2013年2月8日,吉大派出所对林某香进行了传唤,2013年2月9日,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对林某香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日决定暂缓执行。同日,林某香在香山网发布《道歉信》。

  2月22日,朱某以林某香犯诽谤罪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 5月21日,香洲区法院一审以诽谤罪,判处林某香拘役五个月。林某香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林某香诉称其在公安机关的第二次供述中供认其在网上发帖的内容系其“捏造的事实”或者“道听途说”,该供述是公安机关对其诱供所致,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其在公安机关书写的道歉信、悔过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案系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对自诉案件立案侦查,属越权立案,收集的证据属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采信。

  林某香还认为,其在网站上发布的各种关于朱某的事情均是听他人所讲,其只是将所听到的撰写成文字发布在网上,故其行为只属于“传播”而非“捏造事实”。她在庭审中称,“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达到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上述在网上所发的有关诽谤朱某的帖子很快被删除,尚未造成扩散,登陆人数也很少,影响范围不大,故不应认定其行为属‘情节严重’,原判决认定错误。”

  朱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辩称:林某香撰写网帖内容本身就是捏造事实的行为,“道听途说”不能成为其逃避罪责的理由;公安机关启动治安案件行政调查程序,在该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应当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林某香的诽谤行为已构成应受刑罚的“情节严重”。

  综合双方争议焦点,珠海中院逐一评析和回应,认为上诉人林某香捏造事实诽谤原审自诉人朱某,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7月8日,珠海中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裁定。(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 李凌岩)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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