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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家长”参与法院庭审 失足少年得到安抚

2013年07月09日 20:21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0)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因无法联系被告人夏某的父母到庭参与诉讼,主审法官未综庭庭长龚世红在了解夏某成长经历后,提请渝北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定一名“合适成年人”作为“临时家长”参与庭审。据悉,这也是该院推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首个案例。

  犯罪嫌疑人夏某系孤残少年,四岁起在儿童福利院生活,十六岁转至社会福利院生活。夏某从八岁开始便时常偷离福利院在社会流浪,困了睡广场长凳,饿了在垃圾堆里找食物。因为没有生活来源,夏某学会了偷盗,曾多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夏某伙同他人数次盗窃,共计涉案金额四万余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庭前,“临时家长”沈蓝乔在审判人员陪同下与被告人夏某会面、交谈,了解其成长环境及心理状态;庭审中,沈蓝乔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帮助被告人夏某理解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和方式,消除其恐惧、焦虑心理,对被告人夏某进行安抚和教育:“夏某应吸取教训,不能放任自我,在以后,我们也将进行后续的帮扶工作,希望夏某能真心改过”。庭上,被告人夏某表达了对合适成年人的信任与感激,并表示将认真悔改,出去后找份工作,重新做人。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让“临时家长”介入庭审,不仅能减少未成年被告人与法庭沟通中的障碍,从而形成和缓的庭审氛围,更重要的是“临时家长”代行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的职责,可大为降低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法定代理人缺位而给未成年被告人造成的负面影响,消除这些孩子的心理阴影,及时缓解他们紧张的情绪,建立他们对审判活动的信心,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的诉讼权利。(记者徐伟)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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