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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坠河沟致2死 家属状告公路方未装护栏

2013年07月09日 22:0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宁波7月9日电(记者 何蒋勇 实习生 林波 施冬)车辆在行驶路上不慎冲进河沟内,死者家属状告公路养护单位未安装护栏。近日,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

  2012年12月,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回家。早上9点左右,当车子行驶至一弯道口时,车辆冲到路外坠入高约4米的河沟中,50岁的徐某与坐在该车后面的52岁的刘某因此死亡。

  2013年4月,徐某与刘某的亲属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路段的公路养护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徐某与刘某的家属起诉称,被告方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隔离护栏,致使道路存在缺陷,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被告存在过错,要求被告方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道路为一机非混合道,路宽约7.3米,道路西侧为山体,东侧为与路面落差为4米的河沟。平坦、干燥沥青路面。事发处临水沟路面部分未安装隔离护栏。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车行经弯道路段操作不当,并违反规定载人,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在庭审现场,双方对于事故发生的经过、损害的后果都没有异议,但对于在事故发生处是否需要安装护栏存在争议。

  原告方认为事发路段是急转弯路段,车辆行驶过程中有可能冲至路外的河沟内。同时被告方在该路的其他路段都安装了安全隔离护栏就说明这个路段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

  原告方认为,作为该路段的管理单位的被告方存在设计安装重大缺陷。如果被告方在事故发生段安装了护栏,原告方驾驶的车辆不会冲到河沟内,就不会导致因与乱石碰撞而发生死亡的后果。因此原告方要求被告方承担30%的责任。

  被告方则表示事发路段的外侧是否安装护栏与原告方发生事故没有必然联系。该事故路段并非法律强制规定必须安装护栏。即便该路段安装了护栏,由于惯性也可能导致原告一方冲至河沟内。

  被告方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的发生是由徐某本身的过错导致,事故当天天气晴好,视线良好,该路口段有警示标志,徐某并未注意到这些,而且当时是逆向行驶。同时被告方表示自己只是该路段的养护单位,并不是建设单位。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近日,双方在法官的工作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赔偿给原告徐某及刘某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各15000元。

  随着自驾游出行的增多,法官提醒大家,在驾驶这些道路时一定要多加注意。作为这些路段的管理单位也要加强管理,警惕类型案件再次发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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