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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剥夺“刑前会见权”留下不必要的疑云

2013年07月15日 13:36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剥夺“刑前会见权”留下不必要的疑云

  “如今,曾成杰案的司法审判虽然程序完备,但最后关头的失误,不仅让其亲属悲伤难解,也让公众生出本不该出现的猜测。而如果相关司法部门不能对此给出足以服众的解释,则公众的猜测很容易“坐实”为对司法现状的不满,正在恢复中的司法权威亦将再次受到伤害。”

  作为轰动一时的“湘西非法集资案”主犯之一,湖南商人曾成杰经最高法核准,于7月12日被长沙市中院执行死刑。

  7月13日,曾的女儿发布微博称,她和其他亲属是从私人渠道获得消息,并在长沙市中院门口看到死刑公告后,才确认其父已被执行死刑。其间不仅没有得到法院的正式通知获准见到其父最后一面,甚至连尸体都未见到。

  这一微博经转发、扩散之后,迅速引起舆论极大反响。长沙市中院随之通过官方微博进行了一系列回应:13日下午发布微博称,对死刑犯刑前会见亲属,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当日晚,该条微博被删除,并改称虽有法律规定,但曾成杰刑前并未提出要求。数分钟后,再发微博称“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才发出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就此向公众道歉。

  面对如此重大事项,官方微博发出缺乏起码法律常识的信息,却被归咎于微博管理人员,无论如何难以服众。况且,微博应对不当引发的不满,不过是这一重大事件中的次要细节,公众真正不满的,是长沙市中院在不通知罪犯家属的情况下行刑,剥夺了罪犯依法享有的最后的权利。

  事发之后,舆论已经不厌其烦地指出,允许死刑犯刑前与家属会面,既是人道进步的必然体现,在我国现有法律中也有明确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

  按照人情常理,大多数死刑犯刑前都会有和亲人见面告别、嘱托的情感需求,法律作此规定,正是顺应这一需求的人道体现。如果确如长沙市中院所称,曾成杰刑前没有提出会见家属的要求,显然属于溢出常理的特别情况,法院理当留下充分的录音、录像、笔录等物证,以便事后向其亲属交待。否则,罪犯伏法、死无对证,法院方面的一面之词,很难让不能最后见上亲人一面的家属相信,即如曾成杰女儿如今的质疑一样。

  况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同时规定,死刑犯亲属也可以主动提出会见:“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而曾成杰行刑前,其亲属根本没有得到通知,也就不可能提出会见申请,其理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同样被剥夺。

  今年以来,最高法大力推动错案纠正,一批陈年错案如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杀人案,浙江萧山5名青年抢劫杀人案等冤案都已得到纠正,被判死缓等重刑的无辜者也已昭雪出狱。就连搁置多年的河北聂树斌杀人案,也重新进入公众视野。通过这一系列错案纠正过程,一度蒙尘的司法权威正在艰难恢复,公众也在逐渐重建对司法的信任。

  如今,曾成杰案的司法审判虽然程序完备,但最后关头的失误,不仅让其亲属悲伤难解,也让公众生出本不该出现的猜测。而如果相关司法部门不能对此给出足以服众的解释,则公众的猜测很容易“坐实”为对司法现状的不满,正在恢复中的司法权威亦将再次受到伤害。

  日前,《人民日报》也在其官方微博中呼吁:“实事求是才能维护公信,敷衍塞责只会越描越黑。司法机关,请拿出直面问题的勇气。你们的每一次裁决,都可能成为司法进步的台阶,也可能让公平正义远离!”阐明的也恰是这个并不高深的常识。(张天蔚)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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