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女子两年前卖车没谈成 如今遭买主索双倍定金

2013年07月23日 14:37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几年前,在东莞经商的朱女士贷款买了一辆宝马车。2010年,朱女士一度跟经营二手车生意的何女士协商,想把宝马车卖给对方,但最终没谈成,也没有发生金钱往来。

  令朱女士意外的是,两年后她竟然接到法院的传票。何女士向法院提交协议书声称,其曾向朱女士支付买车定金,要求对方返还14万多元。昨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就此案审理情况通报称,何女士提交的协议书疑点重重不予认定,其声称支付过定金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遂驳回何女士的诉讼请求。

  买主 交了定金要求双倍返还

  36岁的重庆女子何某婷,在厚街镇经营二手车生意。曾因为车辆买卖事宜,同样在厚街镇经商的朱女士与何女士有过短暂的接触。

  去年12月,何女士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朱女士。何女士称,2011年1月30日,她和朱女士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何女士以32万元购买朱女士的宝马轿车一辆,协议签订后何女士支付购车定金8万元,朱女士清偿购车按揭款后7日内付清余款24万元。

  按照何女士的说法,她签订协议后,当场就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朱女士定金8万元。付款的凭证,就是协议书中的内容。但在次月,这辆宝马轿车被朱女士拿去给别人抵债了,交易没有继续进行。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定金不能超过买卖价格的20%,本案定金应按买卖价格32万元的20%计算即6.4万元,双倍定金即12.8万,加上应返还已付的1.6万元(8万元扣除6.4万元定金),何女士要求朱女士支付14.4万元。何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汽车转让协议书。

  车主 协议书内容为事后添加

  收到传票的朱女士大吃一惊。朱女士说,交易并没有谈妥,何女士根本没有给过定金,她也从来没有收到过何女士一分钱。对于那份协议书,朱女士的说法跟何女士大相径庭。朱女士说,当时是何女士到她的公司,拿了一张空白的格式合同协议书让她签名。协议书上的签名是真的,但双方协商的时间应为2010年6月左右。朱女士说,双方是谈过买卖车辆的问题,但最终没有谈成,协议书上除了签名及其电话号码外,其他内容都是事后添加的。

  细心的法官也发现,协议书中的金额部分均为手写,8万元的大写字样与其他手写内容的笔迹有明显区别,“当场支付现金”的字样与协议其他手写内容的笔迹也有明显区别。此外,协议书尾部有双方的签名,落款日期均为2011年1月30日,但何女士的落款日期有明显修改痕迹,由2012年改为2011年。

  经查,朱女士的宝马车是2007年12月向银行贷款39万元购买的,朱女士于2011年1月13日还清贷款。何女士称,她当时也知道朱女士的车是向银行贷款购买的,也知道该车已抵押给银行。

  法官 买卖协议内容有悖常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何女士到底有无支付过8万元定金给朱女士。经分析,本案的证据即何女士提交的汽车转让协议书疑点重重,不能让人信服:首先,何女士明知朱女士的车辆已抵押给银行,还约定要朱女士先办理车辆过户再还贷款,这点现实中不可能履行,不合常理,而何女士对此并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

  其次,朱女士还清贷款时间为2011年1月13日,而协议书落款日期为2011年1月30日,在贷款还清之后。而合同约定朱女士还清贷款后七天内再给余款,明显有违常理。

  最后,协议书中何女士落款日期有明显更改的痕迹,其他部分关键的手写内容与其他手写内容的笔迹存在较明显差异,协议书存在变造的可能性。

  何女士主张定金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付款凭证就是协议书的内容。但协议书存在变造的可能,何女士也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其确实支付过钱给朱女士。综上,法院对何女士提交的协议书不予采纳,何女士要求朱女士返还14.4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何女士的诉讼请求。(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黄彩华 叶汉光)

【编辑:王永吉】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