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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主案纠缠10年 专家认定新房主善意买房

2013年07月23日 15: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郑州7月23日电 (记者 李贵刚)从2004年至今,备受社会关注的郑州“一房二主”案已经纠缠了近10年,仍未休止。记者近日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该案专家论证会上了解到,专家们认定“新房主为善意买房人”。不过,这一认定也引起了“第一房主”杜某的不安。

  2004年4月份,郑州市民杜某位于该市东大街的一套两层门面房被骗子伪造相关证件转售给了刘某。而郑州房管局又“不尽审查义务”为刘某也办理了房产证。至此,造成了一房二主的尴尬局面。两房主也因此官司不停。

  因郑州市东大街的这套两层100多平方米的门面房,杜某、刘某和郑州市房管局之间,打了数年的官司,郑州市中原区法院、郑州中院、郑州铁路两级法院以及河南省高级法院等先后下发了19份裁判文书。先是老房主杜某起诉郑州房管局,要求变更房产信息。老房主一审胜诉后,新房主刘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又和老房主、房管局打起了诉讼官司。

  事隔近10年,纠缠仍未停息。今年7月中旬,郑州市中级法院又召集了1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知名律师就此案进行论证,再次将此案中的老房主杜某和新房主刘某传至论证会上,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等方面。”

  据媒体报道,2004年杜某以郑州市房管局为被告,向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追加刘某为第三人),请求法院撤销郑州市房管局为刘某颁发房产证的错误行政行为。

  同年7月,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作为东大街4号6-1-4号房屋所有权人,自始至终未参与刘家华的房屋买卖行为,而且无证据证明杜秀善对该房屋买卖行为事后追认或者售房者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因此,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此房屋买卖行为不能确认有效。按照《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登记机关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或提供的文件负有审查的义务,被告郑州市房管局以申请人出具具结书的形式不尽审查义务,违反法定程序。

  同年7月28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郑州市房管局做出的0401025290号(刘家华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郑州市房管局和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1月,郑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这之后,郑州市房管局还专门成立了一个查档组,从制度上堵死了审查不严造成房屋过户纠纷的可能。而后刘某不服判决,提起再审,后被驳回。

  刘某再申诉,河南省高院裁定指令郑州中院再审。2009年5月18日,郑州中院终审判决维持2004年的行政判决。2009年8月15日,刘某又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至此,围绕着这套门面房的行政诉讼绕了两个圈后,再次回到郑州中院。

  此次论证期间,刘某和其辩护律师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违反诉讼程序。忽视了本案与民事、刑事案件的关系,忽视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而杜某和其辩护律师认为,19份法院判决文书足以证实所有问题。杜某说:“刘某在报纸上看到的房源信息是西大街,而我的房子在东大街,他连东西都分不清吗?如果是刘某善意所得,当时我买的时候是90多万,他64万就买到了。按照当时的房价行情,怎么会不考虑交易有风险呢?”

  此次双方陈述完毕后,被法院要求回避。经过专家们最后一致认为,刘某为善意买房人。但杜某对此很不理解。杜某表示:自己是第一受害人,希望法院公正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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