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吁加快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立法破解“好人难做”
《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将于8月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保护救助人权益的法规。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遏制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他人反被诬告陷害的社会不良风气,其核心是要解决救助人因好心施救而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问题,这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解除公众对实施救助行为的后顾之忧的关键所在。
深圳的这一规定提出,不论是“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还是“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都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见义勇为是源远流长的中国传统美德,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见义勇为值得全社会大力褒扬。然而,现实中,一些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自身权益难以保障,甚至陷入生存困境。诚然,我国现行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已经有一定的规范,但是,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毕竟比较零散,不够系统,针对性不强,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完善见义勇为的法律保障。
加快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立法势在必行。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立法,应当树立保护见义勇为者和严惩恶意蓄意诬陷者的立法理念。确立助人行为免责的原则,除非存在重大过失,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时,对救助行为的后果原则上不承担法律责任。确立有利于救助人的举证规则,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后果,或者认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伤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救助人主张的事实,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对歪曲事实真相诬陷救助人的被救助人,应规定相应的惩戒措施。对恶意诬陷行为应予严惩。如果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的,应追究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笔者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酌情修改有关法律包括刑法,规定视情节后果轻重依法追究诬陷好人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除了加强立法,司法也应助力公民救助行为,依法支持公民救助行为,依法追究诬陷好人的小人、恶人的法律责任。必要时,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解决现行法律的漏洞,解决见义勇为者举证难、诬陷者难究责的现实问题。根据现有的法律,见义勇为反被诬陷,当事人可以到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类案件的举证非常困难:一般人在紧急情况下做好事,很难事先准备工具固定证据。
诚然,法律不是万能的,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本该属于道德范畴,法律应当审慎介入。不过,在公民救人助人反被诬陷的现象不时出现的形势下,道德本身已经无法解决“好人难做”的道德困境,问题的实质已经是涉及严重侵犯公民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律问题,法律的介入是必要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深圳立法力挺见义勇为、防止恩将仇报之举值得推广。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