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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严重污染停驶部分机动车拟纳入北京地方法规

2013年07月24日 13:2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北京7月24日电(记者 于立霄)当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北京市政府应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机动车停驶。此条款将被纳入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4日在此间举行,会上审议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该草案明确提出,北京要对大气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对机动车实施数量调控。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一定区域内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

  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北京大气首要污染源。目前,北京机动车保有量已经突破520万辆。一项数据显示,北京空气中的85.9%一氧化碳、56.9%氮氧化物均来自机动车尾气,因此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迫在眉睫。

  草案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的规定更加细化:鼓励淘汰高排放机动车,鼓励环保驾驶,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提倡驾驶员在停车3分钟以上时熄火发动机。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此草案首次出现“排污交易制度”字眼,明确提出北京逐步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制度,制定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实施办法,建设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平台,并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实行大气污染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单位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总量指标等要求排放污染物。市政府可根据大气环境治理的需求和成本,确定排污费征收事项和征收标准。

  该草案对排污企业开出了惩治罚单,排放超过总量指标的机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污,可查封排污设施;不执行机动车停驶应急措施的,交管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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