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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前夫付房屋补偿金 女方申请强制执行无果

2013年07月24日 14:37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市民求助】 市民谌雨去年11月15日与前夫离婚。法院判决夫妻原共有的房子归前夫所有,前夫给付谌雨房屋补偿金30万元,并须于10日内一次性付清;7岁双胞胎双方各抚养一个。法院判决后,前夫并未按判决规定时间支付房屋补偿金。谌雨去年12月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至今无果。

  昨日,谌雨向本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求助说,她现在靠打零工养活自己和孩子,还要租房。孩子的治疗、康复费除去政府补助外,每月至少也得1000多元。6月母亲重病住院,她在家照顾孩子,母子俩日子难以为继。她希望法院要求前夫尽快支付判决的30万元房屋补偿金。

  【律师观点】 林蕾律师认为:据《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鉴于本案当事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已逾6个月,若本案不存在特殊情形需延长6个月执行时,当事人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梅国胜 实习生 聂传翼)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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