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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贪官审判遭遇网络民愤:专家忧司法公正陷尴尬

2013年07月24日 16:33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贪官审判该不该考量网络民愤

  近日,民众情绪对案件的影响格外引人关注。从雷政富的立案、审判,李天一案的未审先热,到刘志军案死缓判罚的争议,民愤在考量嫌疑人是否有罪、是否从重处罚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句话耳熟能详,不可否认,民愤的确从一个角度反映了人民的要求。但是,民愤一旦涉入司法,就不再是一种单纯愤怒情绪的宣泄,而具有了法律上的意义。民愤在监督司法的同时,是否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排除民愤的负面影响,维护司法公正,需要司法机关、普通百姓、新闻媒体多方面做出努力。

  非常态民愤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

  民愤产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特定人所为的特定行为严重背离社会的公序良俗及善恶标准,导致群情激愤:二是民众本身对特定人及其特定行为存在歧视、偏见、仇恨等不理性态度形成民愤;三是新闻媒体有倾向性的报道,无形中引导民众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共识,产生民愤;四是个别人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利用一些非正当手段如欺骗、收买、拉拢、威胁等,使一定数量的人针对特定人及特定行为表达民愤。因前两种原因而产生的民愤,可视为常态民愤,而后两种原因产生的民愤是非常态民愤,民众情绪的形成更多的是由于外界因素的引导,甚至是被欺骗或被利用。这种民愤中包含的正当性成分较少,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从民愤产生的原因可以分析出民愤的特点:一是民愤往往缺乏理性。民愤是一种大众情绪的彰显,具有很强的情绪化色彩。民愤之下的民意,体现的是人们依赖于自身的价值观、道德观所做的判断,由于民众对具体的法律认识不甚理解,因此往往不能从法律角度表达自己的观点,不能遵循法律思维。 二是,民愤具有不稳定性。民愤是一种冲动的愤怒情绪,体现为一时的情绪爆发,具有时效性。当时空发生变化时,这种情绪化的认识也会因为情绪变化而发生改变。三是民愤之下的民意表达体现了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民愤之下的民意往往要求司法机关从速从重处罚罪犯,期望法律、法官能为民做主,伸张正义。这种期望,充分表达了民众寻求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的意识。民愤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既不能不考虑民愤,也不能完全受其左右。因为有的民愤的确能反映出罪犯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及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有的民愤几乎是一种非理性的情绪表现,缘于对法律的无知和对案件真相的误解或别有用心之人的利用。

  过度考虑民愤会让司法公正陷入尴尬境地

  民愤一方面确实能够有效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因为有民愤存在,表明民众关注案件、关心司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会加倍谨慎,依法行事,不敢徇私枉法。但从另一个角度讲,法官为了追求裁判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一味地迎合民众,而不考虑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很容易使民愤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从而使法律的天平出现不当倾斜。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为了给民众一个满意的答案,迎合民愤,受民愤左右,造成了冤案、错案,有的甚至联合当事人做起了假案,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

  民愤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的危害是非常大的。首先,民愤使司法机关作出了不公正的裁判,司法机关在裁判时必然会使合法权益受到不当侵害,这种侵害不仅是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剥夺,甚至是生命的剥夺,是无法弥补与挽回的。其次,民众会丧失对法律的信仰。司法机关因为迎合民众,听从民愤,作出了有损公正的裁判,一旦真相大白,民众对法律和司法机关大失所望。民众可以因为误解而犯错,但民众会认为司法机关和法律应当明辨是非,依法行事,是不能犯错的;民众可以原谅自己,但很难原谅法律和代表法律的司法机关。因此,民众会质疑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甚至放弃对法律的信仰。

  排除民愤的负面影响根本在于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排除民愤的负面影响关键取决于司法机关、民众和媒体。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要坚持司法独立原则。首先,司法机关应排除一切干扰,保证司法公正,尤其应排除行政权力的干涉。从现实角度来看,行政与司法体制设置的不恰当,使我国司法机关独立司法的职能受到了严重破坏,民愤一旦引起行政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的注意,就会对司法机关施加外在影响,这种影响往往带有倾向性,导致舆论绑架司法,从而破坏司法公正。其次,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同时,司法机关尤其是法官应行使好自由裁量权。民愤往往缺乏理性,具有不稳定性,但是民愤在某些情况下能够反映出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民愤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司法机关应谨慎对待并认真分析民愤产生的原因,不能“一刀切”,既不能将所有的民愤看做是刁民作乱,无视人民对正义的呼唤;也不能一味迎合接受,使自己成为多数人实施暴力的工具。第三,司法工作人员坚持司法公正,应强化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民愤面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也想尽快弄清事实真相,给老百姓一个交代。然而实践中,许多案件不能在短期内告破,甚至案件侦破向前推进的每一步都很艰难。在这个较长的过程中,群众会对司法机关产生暂时的不理解和怀疑,司法机关应该学会忍耐和承受。第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能够做到在民愤面前保持冷静,坚持理性思维;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既不对民愤置之不理,不关心群众所想,也不能凭主观,偏袒任何一方。要以对当事人、法律和国家负责的高度责任感,作出公正裁判。第五,司法工作人员要排除民愤的负面影响,有效化解民愤,就必须坚持司法公开,扩大公开的范围,“信息的不完全以及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都会导致相当数量的民愤不能代表完整的民意。”

  对于民众来说,民愤发于民众,要有效的化解民愤,减少民愤的非理性因素,必须关注老百姓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有了较强的法律意识,知道应该通过司法程序维护权益,获得公正裁判,这的确是进步。然而,有的老百姓法律意识有了,法律素质却不具备,法律知识欠缺,未养成法律思维,不能从法律理性的角度作出判断,发表有价值的评论。因此,化解民愤,普法工作非常重要,在民愤产生之前或产生之初,基层群众组织如果能够给群众提供符合法律精神的指导,及时普及相关知识,则可避免群众过激的言行,疏导与化解民愤,减少民愤的非理性认识,从而排除民愤的负面影响。

  排除民愤的负面影响,媒体也应当进一步约束和规范自身行为。新闻媒体依靠舆论的力量,对司法公正进行监督,其效果是明显的。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有部分媒体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以舆论监督的名义对某些案件刻意炒作,严重误导群众,导致民愤产生,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媒体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提高职业素质;应当约束自身行为,不能夸大和篡改案件事实;在司法机关未作出裁判前,不要作过多的、带有倾向性的报道或评论;要强化司法报道的专业化。现在,记者“网民化”现象严重,“记者对社情民意的了解掌握越来越依赖于、局限于网络,于是记者就无意中制造出舆论幻想:网民的关注点实际上就成了社会的热点,网民的观念实际上就变成了公众的观念。”这是舆论绑架司法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人民论坛 扈晓芹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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