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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后剩余货款未交 卖方诉求50余万违约金

2013年07月24日 17: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徐州7月24日电 (李东艳 冯昭玖 孟文儒)签订261万元的购销合同后,买方却迟迟未交20%的剩余货款52.2万元引来卖方不满。不仅没有收到违约金,眼看着连本金也要打水漂,卖方在依合同要求买方支付剩余货款的同时,又提出要追究买方高达货款总额20%共计52.2万元的违约责任。7月24日,此起争议较大的案件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布,因卖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买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终审确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驳回了卖方的诉讼请求。

  A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贸易经营的私营公司,注册地在广西北海市。2010年12月,A公司需要出售一批木薯原淀粉,公司便委托公司一员工进行办理。由于与位于江苏新沂市的B公司素有业务往来,两家公司很快就一拍即合,于2010年12月3日由双方经办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其中约定如B公司未按约定的期限付款,应向A公司支付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A公司将货物发给了B公司,随后,B公司在提货前也按约定支付了80%的货款208.8万元。但事与愿违,没想到B公司收到货物后,剩下的20%货款52.2万元却一直未付。眼看着连本金也要打水漂,A公司一纸诉状将B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2.2万元、违约金52.2万元。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一审认为,B公司应当偿付欠A公司的货款52.2万元。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较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且A公司并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所以法庭不予支持,遂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52.2万元,并按照中华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A公司的相关损失,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约定好了的,为何法院不支持?”接到判决后,A公司以违约金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违约金的计算应以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逾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纵观本案,B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应当支付违约金;但A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确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并无不当。综上,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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