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贩利用网络QQ联系贩卖毒品获刑
2013年07月26日 10:51 来源:青岛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李沧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网络QQ联系贩售毒品的案件——被告人李某出售一包重0.30克的冰毒,被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李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被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但其并没有痛改前非。2012年7月某日中午,李某接徐某(已被行政处罚)网络QQ联系欲购买冰毒,同日15时许,李某至市北区某小区一门头房内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徐某冰毒1包,同日16时许,李沧公安分局民警接报后将涉嫌吸毒的李某、徐某等人当场查获,并从徐某处缴获白色晶体1包。徐某供述该包白色晶体是其从李某处购买的冰毒,后经鉴定:该包白色晶体称重0.3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30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能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办案法官指出,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戴 谦 姜鲁艳
【编辑: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