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签订“保证书”有效吗
2013年07月26日 17:17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市民张先生与未婚妻李女士正在准备结婚的各项事宜,由于张先生平日玩心较重、对生活没有规划,李女士就让他写下一份保证书,内容为:二人结婚后,因男方原因导致双方离婚的,则男方自愿将婚前房屋及其他财产的一半给女方。就此,张先生咨询律师这份保证书是否有效?
解答:《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之间通过协议确定财产的权属问题,该保证书属于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作出的约定,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故该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时报记者 刘纯
【编辑: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