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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驾驶惹祸保险拒赔 法院两审认定不赔不行

2013年07月26日 17:29 来源:山西晚报 参与互动(0)

  无证驾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今天,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来消息,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仍须赔偿受害者。

  2012年7月,张某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至五台士集村文化活动广场附近,将路边坐着观看下棋的老张撞倒,经救治无效死亡。五台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调解张某同意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132050元。为了帮助肇事者理赔,受害方虽然写下了全部收到赔款的字据,但张某实际只付了32050元,其余10万元并未支付。受害方将肇事车投保的平安财保公司起诉至五台法院,要求其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平安财保公司辩称,驾驶人系无证驾驶,且肇事司机与原告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付,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台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虽然规定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情形下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失并未提及可不承担赔偿责任。“法无禁止即可为”,故被告方以肇事者无证驾驶拒赔的理由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平安财保公司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保险赔偿款11万元。

  判决后,平安财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免责规定。

  就在此时,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2年11月27日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该《解释》第十八条第一项明文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该解释无疑对本案具有法律溯及力。

  最终,忻州中院据此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郭卫艳 通讯员 郝伟 罗星平)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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