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男子捅伤人 法院: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013年07月29日 14:25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2012年8月一天晚上,男子吕某搭乘张某的黑车回家,两人就路线和车费发生口角。到家门口后,吕某以回家拿钱为由让张某在门外等,随后从家里拿刀出来,对着张某捅了数刀。受了重伤的张某挣扎着站起来,跑去敲村民大门求救。此时吕某已经解了气,看到张某伤得不轻,意识到自己犯了大错。他慌忙地帮着张某一起敲门,请求村民帮忙报警,将其送到了六合人民医院。
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吕某家人辩称其有精神病史。在法庭上,吕某的辩护人也称,吕某以前因为吸毒患过忧郁症、强迫症和焦虑症,且2009年在脑科医院查出有精神分裂症,在对受害人行凶时处于精神病病发状态。后法庭经商定指出,被告人吕某归案后能对案发情况作详实供述,对其精神检查的结果亦是神志清楚。司法鉴定意见也为作案时无精神病,故对辩护人提出的案发时有精神病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在本案审理期间,吕某与被害人张某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也已履行赔了大部分,并取得张某谅解。
前不久,六合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其三年一个月。
【编辑: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