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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欠下巨额外债 租车还债被判刑

2013年07月29日 14:31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南京人何某开一家汽车租赁公司。2009年底的一天,张某来到其公司,按照正常手续用真实身份证租借一辆汽车,双方签订《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之后两年里又以自己做工程需要为由,先后租走4辆车,总共价值41万元。

  起初何某正常收到租金,但2011年3月份,何某开始收不到租金了,联系张某总是说“在外出差”。他通过GPS定位系统发现车辆完全不在张某租车时承诺的使用范围内,使用备用钥匙将其中两辆车从镇江开回公司。随后他选择报警。张某归案后交代,他工程失败后,欠了别人1000多万元,5辆车的命运相同,都被他抵押给债主了。

  秦淮法院认为,张某明知自己无赎回能力,仍抵押出去,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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