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不让看女儿 前夫能拒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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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六安市民陈先生与妻子叶女士离婚。根据法院判决,8岁的女儿童童跟叶女士生活,陈先生每月支付叶女士800元作为童童的抚养费;陈先生每周可以在双休日探望一次童童。几年来,陈先生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叶女士对陈先生探望女儿的行为也并不干涉。
陈、叶两人离婚时,童童刚上小学三年级,教育费用并不是特别高。随着年龄的增长,童童的教育费用成倍增长。叶女士觉得当初法院判决的每月800元抚养费根本不足以支付女儿日益增长的教育费用。去年底,她多次找到前夫陈先生,要求增加抚养费,均遭拒绝。气愤至极的叶女士今年3月起拒绝让陈先生探望女儿。连续几周看望女儿的要求遭拒后,陈先生决定不再支付抚养费。
前妻不让前夫探望女儿,前夫能否因此拒绝支付抚养费?
◆说法◆
抚养子女与探望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不能对等使用。 《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即给付抚养费是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的承担既不附任何条件,也不被任何因素所免除。同时,《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也就是说,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享有探望权。
另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出现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患病、上学使其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或非直接抚养方收入明显增加等情况时,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而父或母又有给付能力的,应考虑予以增加。
本案中,法院在离婚时已就陈先生的探望权问题作出过判决,因此,陈先生可以在支付抚养费的同时,申请法院执行探望权。而叶女士如果觉得原先判决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保障女儿目前生活和教育,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要求增加数额。
- 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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