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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拟提高酒驾处罚标准 构成犯罪将终身禁驾

2013年07月30日 09:40 来源:荆楚网 参与互动(0)

  湖北拟提高酒驾处罚标准 构成犯罪将终身禁驾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我省拟加大对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酒驾、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

  ■修改背景

  我省于2008年制定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11年修订,加之近年来我省交通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据了解,此次修改是为了进一步与其上位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对比

  草案相关条款

  酒驾按《道交法》上限罚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伪造变造机动车牌罚5000元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校牌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5000元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相关条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

  校车驾驶人须取得相关资格

  草案对于校车及其驾驶人资格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规定用于接送中小学生或者学龄前儿童的客车,必须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校车标牌。校车驾驶人应按规定取得驾驶校车的资格。而原办法对于校车驾驶人的规定是“应当具有准驾车型3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长江商报 记者 罗婷 通讯员 王艺园 陈宓夷)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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