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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后轻伤变重伤 一宗伤害案出现3份不同鉴定

2013年07月30日 11:3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今年5月,惠州市惠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一宗10年前的伤害案,由于此案涉及9年前和9年后的3份伤情鉴定,惠城区公安分局和惠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人员被要求到庭作证。期间,被告对3份伤情鉴定不一,轻伤9年后变重伤表示质疑。日前,惠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信2012年出具的第三次鉴定,不支持重新进行伤情鉴定,并判定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处以3年2个月有期徒刑,并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损失16万多元。被告人及家属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

  ◎案发因生意竞争引发斗殴被告9年后归案

  据公诉方指控,2003年,被告人郑某及被害人马某、吴耿某(曾用名吴拱某)同在惠城区麦地市场经营肉丸生意,双方因生意竞争经常争吵而积怨。2003年6月12日20时许,郑某的父亲(另案处理)与马某、吴耿某等人发生争吵,继而引起打斗。被告人郑某及其父亲、弟弟、舅舅或用拳脚、或持砍肉刀殴打吴耿某、马某、郑某致其受伤。作案后郑某一方人员逃离现场。

  2011年9月21日,郑某投案自首,取保候审后不到案,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2年9月1日,郑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三次鉴定伤情不一被告质疑原告作假

  此案发案时,惠城区公安分局鉴定中心2003年7月25日对吴耿某作出的鉴定是轻伤,相隔9年后的2011年12月20日,惠城区公安分局鉴定中心作出补充鉴定是重伤、九级伤残,2012年10月12日,惠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是重伤、六级伤残。法庭根据被告方要求,传唤了多名当事人及鉴定人出庭作证。

  惠城区公安分局鉴定中心两位法医是2003年鉴定和2011年补充鉴定的当事人,他们表示,第一次鉴定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检查鉴定的,受害人当时没提供住院病历;第二次是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受害人住院病历进行鉴定的。惠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3位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时表示,是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受害人病历和对受害人直接检查情况进行鉴定。

  在答辩阶段,被告方代理人指出本案2003年惠城区公安分局鉴定中心作出的轻伤认定应该是符合事实的,而后来认定受害人重伤的两份鉴定报告所依据的吴拱某病历存在太多疑点,比如姓名不符、入院日期与案发时间严重不符、病历材料显示年龄与真实年龄严重不符、住院号多处不一致,且有多处涂改等。

  ◎判决采信第三次鉴定结果被告表示将提起上诉

  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案发后被害人吴耿某作了3份法医鉴定,因2003年第一次鉴定在没有检阅吴耿某的鉴定病历、吴耿某没有充分治疗恢复的情况下作出,而2011年第二次鉴定是法医根据案发后吴耿某的诊疗病历作出,吴耿某没有到法医处进行检验,故这两份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第三份鉴定是惠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案发后吴耿某诊疗病历作出,且吴耿某病历中记载其案发后就诊时不能说话、不发音、运动性失语,在做手术时已告知风险,可能造成失语难以恢复,而2012年9月13日吴耿某到法医处检验时,言语表达困难,说话时下唇向左下抽动,发音微弱,含糊不清。法医鉴定为其不完全性失语,损伤程度达到重伤,伤残六级,法院认为此鉴定依据充分,予以采信,不需要重新再作鉴定。故作出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处以3年2个月有期徒刑,并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损失16万多元的判决。拿到判决书后,被告人郑某及家属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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