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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再现老字号商标纠纷:一个“莲香楼”两种饼(图)

2013年07月30日 15: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穗再现老字号商标纠纷:一个“莲香楼”两种饼(图)
位于广州市中山六路莲香楼饼屋店。 奚婉婷 摄
广州饮食集团天猫旗舰店上的莲香楼鸡仔饼。

  中新网广州7月30日电 题:穗再现老字号商标纠纷一个“莲香楼”两种饼的尴尬

  作者:奚婉婷

  “莲香楼”是广州百年老字号饼店,然而近期却不得不面临“一个莲香楼制出两种饼”的尴尬。鸡仔饼、老婆饼……这些打着“莲香楼”招牌的点心,出现在广州饮食集团的天猫旗舰店里,不过,产品的包装与“莲香楼”实体店里的不同,价格也不一样。

  王老吉和加多宝之争战火持续延烧之际,广州再现百年老字号商标纠纷。记者调查了解到,莲香楼公司因与广州饮食集团在商标权上存在争执,双方已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对簿公堂影响各方的商誉信誉及正常经营,也会对‘莲香楼’这一知名度颇高的著名商标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州市人大代表庄伟燕3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

  国企改制埋下的导火索

  “莲香楼”的官方网站上显示,莲香楼创建于清光绪十五年(1889年),至今已有100多年历史,除经营粤菜外,该企业还生产月饼、龙凤礼饼、鸡仔饼、嫁女饼等产品。

  上世纪90年代开始,广州拉开了国有企业转制序幕。2006年,“莲香楼”由国有企业改制为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广州产权交易所受荔湾区国资局委托,公开招标转让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99%的股权。最终,西关世家买下了莲香楼公司99%股权,但商标并未随之转让,目前仍归广州市国资委,由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广州饮食集团”)代管。

  记者从广州莲香楼公司方面了解到,广州市国资委曾有一份对莲香楼老字号品牌使用费的批复,当中规定莲香楼商标的有偿使用费初定为以每年137万元为基数,每年递增3%,并作为招标条件之一。然而,在西关世家与饮食集团签署的《股权交易合同》中,未约定使用费标准。

  在此前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广州饮食集团新闻发言人詹蔚川称,该集团作为莲香楼注册商标的唯一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西关世家一直不肯签订商标所有合同,还拖欠其每年137万元的商标使用费。

  对此,广州莲香楼公司有关负责人回应称,不肯签商标所有合同,是因为跟股权交易合同有矛盾,莲香楼与西关世家方面已交了4年共500多万的商标使用费,而之前的股权交易合同,并未明确商标的使用年限。

  双方争执不下诉诸法律

  在双方就商标使用费互相争执之时,2013年7月3日,广州饮食集团在媒体上刊登了一则《关于“莲香楼”注册商标的权利声明》,表明自己是“莲香楼”注册商标的唯一所有权人。

  同日,莲香楼公司对外宣称已向广州越秀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广州饮食集团名誉侵权。莲香楼公司称越秀区法院已受理其起诉状,记者联系广州越秀区法院,法院表示暂未安排该案开庭时间。

  其实,莲香楼、西关世家与广州饮食集团之间早在2010年便已对簿公堂。当年,广州饮食集团以违约为由将莲香楼公司的大股东西关世家告上法庭,要求西关世家补交10年内的商标使用费欠款,及判令自2010年起,以每年递增3%的商标使用费标准履行合同。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在《股权交易合同》中未约定商标使用费标准,仅支持原告向被告讨回积欠的第二年使用费递增部分(4.11万元)。广州饮食集团不服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至今尚未判决。

  “我们目前什么都不能做,只能等广东高院的最后裁决。”莲香楼公司有关负责人无奈表示。

  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州市人大代表庄伟燕分析认为,根据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注册商标,其所有权人以在商标局登记注册为准,因此“莲香楼”商标属谁所有应以此为准。

  庄伟燕称,从目前双方的合同等资料来看,广州饮食集团要求西关世家支付商标使用费是合理合法的,但广州市国资委的批复并不是双方《股权交易合同》的附件,对西关世家没有合同约束力,具体使用费标准还是应以市场价为准,这可能要涉及到双方协商或法院委托评估的问题。

  博弈中的两败俱伤?

  30日的广州艳阳高照,莲香楼饼屋中山六路分店里人头攒动,尽管莲香楼正官司缠身,但并不影响市民对这家老字号饼店的钟爱。

  “我们一家老小都喜欢吃莲香楼的饼,好吃,不腻,我们是这里的老主顾了。”正在店里挑选点心的刘女士说,“有听说莲香楼的商标纠纷,不管怎样,不要把招牌做坏了才是最重要的。”

  当记者向店内工作人员问及广州饮食集团所卖的莲香楼点心时,该工作人员严肃指出,饮食集团网店里卖的跟莲香楼实体店里的不同,“我们是老字号。”

  而在广州饮食集团天猫旗舰店里,鸡仔饼等都标明“官方直营100%莲香楼正品”,该款点心销售记录不错。此前有媒体报道广州饮食集团是利用代工厂生产糕点,不过至今广州饮食集团方面未有回应。

  对于莲香楼的商标纠纷,广东决策研究院旅游产业研究中心副主任劳毅波认为,这实际上是商业博弈的过程,从某种程度上说,对老字号的发展是有利的。

  不过更多的从业者担心,在竞争中,消费者只认得“莲香楼”这个品牌,纠纷双方任何一个出现问题,损失的始终是品牌本身。

  另有业内人士质疑,“莲香楼”的成功,已不单单是“招牌”影响力了,更重要的是其内部营销理念,及背后的团队合作,试问如果广州饮食集团接手,是否也能延续这些营销理念和团队合作精神。

  庄伟燕也指出,相关案件的发生和僵持,对各方而言都有弊无利。它不但影响各方的商誉信誉以及正常经营,也对“莲香楼”这一知名度颇高的著名商标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希望各方能禀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态度,争取友好协商解决事情,共同维护并发展“莲香楼”这一百年老字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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