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保用母亲的血偷梁换柱 温州醉驾公务员被判刑


中新网温州7月30日电 (记者 张茵 通讯员 鹿轩)两个月前,有网友爆料“交警设卡查到某单位领导干部醉酒驾驶,后来当事人血液被偷梁换柱。”当事人陈某醉驾后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积极寻求家人朋友的帮助,母亲为保儿子便用自己的血替代。今天上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陈某(男,37岁)温州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温州市瓯海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代办中心副主任。今年6月5日晚上7时许,陈某与朋友潘A某等10人在鹿城区将军桥某精品时尚酒店饮酒至当晚11时许结束。
根据该酒店结账单显示,陈某等10人当晚就餐共消费大瓶百威啤酒70瓶。
当晚23点34分,当陈某驾驶浙C6222R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时,被设卡执勤交通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测,陈某的酒精含量为106.5㎎/100ml,属于醉酒驾驶。当晚陈某便被民警带至温州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
在去医院的过程中,陈某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给当晚一起吃饭的朋友潘A某。潘A某证实,陈某打电话告诉他,说因为酒后驾驶被抓,问他有没有人认识,请潘A某通知其家人并找人帮忙,之后便挂断电话。而后,陈某给潘A某发来一条短信,内容是“可能去抽血”。
潘A某得知此消息与短信之后便打电话给陈某的妻子,告知其上述情况。陈某的妻子便与潘A某一起赶到交警一大队门口等候。在此之前,陈妻将陈某醉酒驾车被警方查获的事情告知了陈某的母亲王某(另案处理)。
6月6日凌晨,民警用值班电话通知陈某的妻子陈某因酒驾被交警查获的事实,其晚上不能回家。陈某的妻子证实,她婆婆王某之后也赶到了交警一大队。陈某的妻子便将这个电话尾号为“111”的值班电话告诉了婆婆王某。
王某证实,她得到儿媳妇给的这个尾号为“111”的值班电话后,便试着给当晚值班的协警潘B某(另案处理)联系。电话里,王某对其称儿子是公务员,醉驾判刑会毁了前途,并问他血液存放在哪里、会送到哪里鉴定等,语气很急切。
因为值班台的电话有录音,协警潘B某就改用自己的手机联系王某。
潘B某说,王某表示自己可以喝两瓶啤酒后去温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抽血,并让其帮忙用她的血跟儿子陈某的血液样本调换,还说自己家关系好,让他放心。潘B某听对方这么说,起了恻隐之心,便答应了下来。
对这一说法,陈某的母亲却表示,是潘B某打电话联系她,声称自己有办法通过调换血样的方法“搞定”此事,是潘B某让其提供同样血型的血。她按照潘B某的交代,喝了一瓶半的啤酒后由女儿开车到温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抽了血,再到一大队队部门口将自己的血样交给潘B某。
陈某的妹妹证实,当天晚上,母亲王某得知陈某被交警一大队带走后,便由其将母亲送至交警一大队。母亲称自己在一大队见到哥哥陈某,陈某说自己是被带去温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抽血的。
尔后,她开着车,带着母亲去温州第三人民医院急诊的验血窗口抽血,再回到一大队,其母亲下车将该血样交给交警大队里出来的一个人。
6月6日凌晨4时许,协警潘B某在大队门口接到陈某母亲王某准备好的自己的血液后,便从保存血样的冰箱内偷出陈某的血液样本,将陈某的血液倒掉,再把她母亲送来的血液倒掉一些。
“应该是两样都倒掉一半左右,具体记不清楚。”潘B某供述,因为当时非常紧张,手都在发抖,然后把两个剩下的血液倒在一起,装在之前盛陈某血液的容器内,然后放回到备勤室的冰箱里。
之后,他给陈某的母亲发了一条短信,“事情已办好,等化验结果。”王某说,她曾经表示过事成之后会重谢潘B某。
6月6日下午,“调包”的血液被送去温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血液中检出的乙醇成份含量为20.7㎎/100ml。因为该含量与之前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测处的酒精含量106.5㎎/100ml数值相差悬殊,公安机关遂启动内部调查机制。
据温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分析意见书证实,送理化室血醇检验的陈某的血样为多人混合形成,经过DNA检测检出上述血样为陈某与其母亲王某的血液混合形成。
至此,“换血”事件败露。目前,协警潘B某、王某均因涉嫌包庇罪,被取保候审。
今年7月9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内,公开审理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法庭上,陈某说“我当时是用红酒杯喝得啤酒,喝了6个半杯。”
他承认自己酒后驾车,但认为自己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而陈某的辩护律师主张,事发当晚,交警部门使用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已超出检定周期,应被判定为不合格仪器,不得使用,主张陈某不构罪。
而关键证据血液样本已经被他人破坏,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陈某存在酒后驾驶,但不能判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100ml。
陈某的律师辩称,陈某的血液和其母亲的血液样本各取一半,混合之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100ml,依次推算酒精含量应当是20.7㎎/100ml的一倍,即41.4㎎/100ml,加上王某血液中也含有酒精,可以推算出陈某当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会超过50㎎/100ml。
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温州市计量技术院检定证书,证实涉案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经过检定为合格,有效日期至2013年5月15日。
公诉机关又提供了温州市计量技术研究院校准证书、数据统计表、酒精呼气测试单,该研究院并于6月9日、7月3日先后两次对该仪器进行再次校准测试,得出的校准意见是涉案仪器的各测量点的测量值低于标准值。
经过审理查明后,法院认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听到一审宣判结果之后,陈某显得很平静,被法警带离法庭时,回头和旁听席上的家属挥了挥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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