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南京女童饿死案引思考 律师要求公开信息至今遭拒

2013年07月31日 17:46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6月21号,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某单元楼内,两名幼童被发现饿死家中,其中一个3岁、一个1岁。后据媒体调查,这两名幼童曾因饥饿而彻夜拍门喊妈妈,甚至趴到马桶上吃粪便充饥。她们的父亲李某正因吸毒服刑,母亲乐某也有吸毒史,事发时下落不明。

  此事一出,随即引发舆论强烈关注,也引发了对于撤销父母监护权制度的热议。事发6天后,也就是6月26号,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黄溢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张怡等5名律师向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街道办、公安局、妇联等四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四部门是否及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女童母亲乐某的监护责任,并要求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

  律师:通过网络了解到这一事件之后,发现事件中,父母是缺位的。母亲虽然在,但是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我们注意到,《未成年人保护法》53条规定,如果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话,相关部门和相关公民可以申请撤销的。我们就想问他们在这一事件中有没有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去申请撤销。

  7月16号,申请的律师们接到了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等四部门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在答复书中,四部门除了落款单位和公章外,均一致答复称:“对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无法按您的要求提供信息。”

  对此,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溢智指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国家各级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都应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确实无法公开的,也应说明理由。”而相关部门的答复——“无法提供信息”到底属于哪种情况?黄溢智感到费解。

  黄溢智:具体是指这个信息不存在,还是我们信息不符合他们的要求呢?这个我们不理解。打电话给相关部门,他们也没有给出确定的答复,只是说是统一安排。

  今天,黄溢智、张怡等4名律师通过EMS邮政快递,将数封《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行政起诉状》分别寄给了四部门的上级机关和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并责令及时予以公开。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张怡表示,此举的目的之一是想确定相关部门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

  张怡:我们几个律师想通过这个个案,表达简单的诉求,从短期来看,是想让(当地)政府告诉我们你们错了,我们行政不作为,确定这几个行政机关没有积极履行它应该履行的职。

  “南京女童饿死家中”事件并不是个例, 7月初,体重仅5.4斤的6月大“饥饿娃娃”常笑随精神失常的母亲流落郑州街头也一度引发关注。因父母监护缺失而造成儿童衣食难以为继、露宿街头甚至丧生的事件时有发生。 撤销“问题”父母的监护权也成为难题。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难题的症结之一在于,现行的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谁来提起诉讼。

  佟丽华:从87年的民法通则、91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07年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保留了一个条款,就是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但是谁提起诉讼,法律说是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这有关单位或个人是谁,法律没说,这就导致没有人愿意提起这样的诉讼。

【编辑:王浩成】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