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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国培训后离职 法院判赔4万违约金

2013年08月02日 10:3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出国培训,是很多人的梦想,然而对于肖先生来说,违约金高达25万元的培训合同更像一份卖身契。而公司却认为,肖先生应分文不少赔付违约金。近日,禅城法院依法审结一宗培训违约金赔付纠纷案,依法判处劳动者肖先生赔偿违约金4万元。

  佛山某光学公司称,2008年5月,肖先生应聘技术员工作,同年9月,双方签订《培训合同书》,约定公司出资,安排肖先生到日本的总公司培训,受训回国后需在佛山某光学公司连续工作10年,否则,须按每年2.5万元,结合服务不足年限向公司计算赔偿金额。

  2009年10月,肖先生等员工完成培训后回到公司工作,2011年12月肖先生离开了公司。

  该光学公司以肖先生违背《培训合同书》为由,追讨培训违约金20万元。2012年5月23日,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肖先生缺席为由,裁定其支付违约金20万元。2013年5月6日,法院以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决不予执行。

  法院根据《培训合同书》的约定,认定肖先生自动离职应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同时,结合合同约定及相关证据,认定公司实际支出培训金额约为人民币13万余元,远远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25万元。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依法酌情降低违约金的支付额度,判决肖先生向佛山某光学公司支付违约金4万元。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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