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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谎称转让网吧股权 骗取借贷20万元

2013年08月02日 10:45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与对方签订网吧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了转让款,后来才发现对方不拥有网吧股权,支付的钱收不回,来自清新区的陈先生无奈之下将股权转让方梁某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返还转让款及利息。近日,清新区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了判决,被告梁某承担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责任。

  陈先生是清远市清新区人,偶然机会认识了声称是某网吧股东的梁某,经梁某游说,陈先生在没有调查清楚梁某是否确为网吧股东的情况下,与梁某签订了一份《转让股份协议书》,约定将某网吧10%的股权以20万元转让给陈先生,并且保证每月分红5000元以上。协议签订当天,陈先生将20万元转入梁某的账户内。此后,梁某并没有依协议将其所占某网吧10%的股份转让给陈先生,陈先生也没有参与网吧的经营,所收红利由梁某直接支付。2012年3月,梁某声称网吧结业倒闭,并出具欠条确认同意退回向陈先生收取的款项,经双方确认,梁某尚欠陈先生15万元及利息,并承诺在2012年5月1日前还清欠款并支付利息,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梁某始终没有露面,分文未还。

  经查,梁某并非该网吧的股东,其是为了取得陈某的信任,骗取陈某的借款而采取的幌子。陈某根本没有取得网吧的股东资格,所收红利是由梁某支付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与梁某虽签订《转让股权协议书》,并支付20万元的转让款。但事实上,直至签订《转让股权协议书》并支付转让款后,陈先生也没有弄清楚梁某是否为网吧的股东,也没有要求梁某一起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更没有参与网吧的经营,期间的分红仅为梁某支付,网吧的经营状况也由梁某一人介绍,陈先生并没有一一核实。但根据梁某立下的欠条,可认定陈先生与梁某之间明为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法院遂根据相关证据,依法判决梁某向陈先生归还15万元借款及利息。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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