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合同期满超一个月不续订需付双倍工资
今天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济南闭会,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该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员工因公负伤无法工作,解聘要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
即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重新规定了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中止的效力以及中止后恢复履行等内容。《条例》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因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可替代性工作岗位才适用劳务派遣制度
《条例》将劳务派遣列为特别规定一章的一节,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条例》同时明确,替代性工作岗位的含义,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合同期满超一个月不续订,单位每月向员工付二倍工资
《条例》同时对劳动合同期满后的劳动者的保障做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同时,《条例》加强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规定用人单位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记者 盛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