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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起诉离婚老爹出庭阻止 法院判不准离婚

2013年08月02日 13:5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丈夫是四川人,妻子是广东翁源人。两人结婚时约定婚后到翁源生活。后来,丈夫父母家发生变故,要回四川照顾母亲。妻子认为丈夫违背约定,两人感情生变。丈夫怀疑妻子出轨,并殴打妻子。

  女子的爸爸主动当女婿的代理人出庭应诉,一再强调女婿是个好男人、好女婿。近年来夫妻间聚少离多,加上女婿赚钱不如以前,自己女儿便产生嫌恶。两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是有误会。

  一女子到法院起诉要求与结婚16年的丈夫解除婚姻关系,庭审中,为丈夫辩护的竟然是该女子的父亲,老人在法庭上一再强调女婿是个好男人、好女婿,苦劝女儿不要离婚。昨日,记者获悉,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法院一审后,对本案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结婚时约定在妻子家生活

  1995年,在广州打工的韶关市翁源县女子林红,与同工厂的四川籍男青年谢伟相识。不久后,两人就确定了情侣关系。恋爱两年后两人喜结连理。结婚前,谢伟答应林红,婚后就跟随她回老家翁源县定居。婚后,两人商量决定先在广州打工挣钱再回老家。

  婚后第二年,林红生下了女儿。为了专心照顾好孩子,林红决定回到老家务农,而丈夫谢伟则仍留在广州打工维持家用。2006年,谢伟将自己的户口从四川老家迁到妻子家乡翁源县。不久后,两人又生育了一个女儿。

  2009年至2010年间,谢伟老家接连传来噩耗。起初,谢伟父亲因病过世,紧接着,谢伟哥哥又遭遇车祸不幸身亡,母亲也为此患上精神分裂症。因为老家只剩下生病的母亲一人,谢伟决定回到四川老家照顾母亲。

  2010年4月,谢伟向林红提出四川老家正在办理农转非,如果将户口迁回去,可以领到一笔补偿金,遂建议将全家户口迁往四川,但遭到林红的强烈反对。林红认为,谢伟是在想方设法返回四川原籍,违背当初两人结婚时的约定。无奈之下,谢伟只好放弃,并只身一人回到四川照顾母亲。

  之后,谢伟和林红时常过着两地分居的日子,其间,谢伟仍给林红及两个女儿寄送生活费。但林红心中却很不是滋味,一直认为丈夫是特意找借口回老家避开自己和女儿。去年农历新年,谢伟赶回翁源县和林红过年。年初一晚上,林红在众人面前大声提醒侄女说,结婚千万不要找外地人,不然结了婚后又要闹着回去。当时,喝了点酒的谢伟大发雷霆,并扬言要与林红离婚,在林红家人的劝解下才作罢。次日,谢伟返回四川。从这时开始,夫妻俩之间的间隙愈发加深。

  去年5月,当谢伟再次返回翁源县时,林红便不再愿意与他过夫妻生活,并且对谢伟十分冷淡。谢伟怀疑林红出轨,才如此对待他,双方为此经常争吵不休,夫妻感情遭到严重破坏。

  今年1月,双方因家庭事务再次发生激烈争吵,林红一气之下跑到外面租房住。1个月后,谢伟到林红的出租屋找她论理,林红便出言相激,声称出租屋是她和男朋友一起租的。谢伟听后失去理智,动手将林红打伤。今年3月,林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坚决要求与谢伟结束婚姻关系。

  父亲庭上坚称女婿是好男人

  林红父亲得知女儿起诉要与女婿离婚后,主动要求当女婿的代理人出庭应诉。本案庭审中,林红及父亲分坐在原、被告席,林红父亲当庭一再强调女婿是个好男人、好女婿,女儿闹离婚的目的不过是因为女婿常常回四川照顾患病老母亲,近年来夫妻间聚少离多,加之女婿赚钱不如以前,女儿便产生嫌恶。其实,夫妻二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都是因为种种误会造成今天的局面,请求法庭判决二人不准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红和谢伟是自主婚姻,结婚16年并育有两个女儿,感情基础扎实。现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建议双方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正确处理矛盾,夫妻仍有和好可能。为此,法院最终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相关法规

  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不判决离婚的主要情形

  (一)凡是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又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二)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而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均判决不准离婚。

  (三)一方因有外遇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判决不准离婚。

  (四)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五)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离婚的“二次诉讼”规则

  据悉,在离婚纠纷中,若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大约6个月后,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一般都会判决准予离婚,这被称为离婚诉讼的“二次诉讼”规则。这是在全国各地基层法院的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的审判现象,并无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确立。

  根据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的严克新的调研,该法院第一次起诉离婚但法院未予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中,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比例达22.14%,第二次起诉后法院准予离婚的比例就高达80.88%。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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