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委托公证 需全部到场?

2013年08月05日 10:34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张某的老家在山东,近日,他的父亲在天津出了交通事故,交警队要求所有亲属都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但只有张某赶到滨海公证处。

  公证员在收集材料过程中发现,并非所有委托人都没时间没能力去交通队办理相关事宜,交通队要求所有亲属做公证的目的应该不仅仅是证明委托行为。对此,张某自己也表示,交通队是担心死者家属不能全部到场,所做的处理决定、领取的抚恤金赔偿金分配问题会有争议,所以要求当事人做个公证。

  于是公证员和当事人以及交通队分别沟通,为当事人讲解了委托的意义以及公证的意义。最终通过公证员的说明,张某决定将父亲户籍上所表明的所有亲属都请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这样既能够让所有亲属知情,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交通队的要求。

  ◎ 公证点评:

  随着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深入人心,更多的社会职能部门要求其当事人提供某项材料应办理公证,这是对公证作用的肯定。但是公证作为一种证据类型,往往被各方面所误读,以为无论何种公证类型,只要有公证书就行,就可以把责任推到公证处。可是真正出现问题时才发现,该公证书并不能起到本来认为的作用。公证的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真正解决问题,而不是为了收取公证费。所以,面对当事人,身处接待第一线的公证员,除了告知当事人所做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还应该有引导社会正确理解公证作用,正确使用公证书的义务。公证最终能成为增加了解、提升诚信、消除隔阂、建立信用机制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时报记者 刘纯

【编辑:朱峰】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