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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狱后重操旧业继续盗窃讲解被判无期

2013年08月05日 11:09 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参与互动(0)

  一男子宋某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在监狱服刑13年,出狱后他不但不思悔改,反而重操旧业,伙同另一名刑满释放人员在我市实施入室抢劫、盗窃作案多起,涉案金额达10万余元。昨日,记者采访获知,宋某某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宋某某是黑龙江省人,1975年出生、初中文化的他曾在1998年12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9年10月刑满释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2012年4月1日15时许,宋某某来到回民区工农兵路某居民家持刀砍伤一位老人,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人民币2万元;同年10月12日14时30分至40分,短短的10分钟之内,宋某某在新城区兴安北路某小区内连续对两户人家实施了盗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多元;同年10月18日15时许,宋某某在新城区某家属院一户人家内盗窃劳力士手表一块(价值70810元)、苹果平板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699元)、松下摄录像机一台(价值人民币900元)后,被小区物业人员发现,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铁錾子进行威胁、恐吓后逃离现场。除了独自作案外,法院还查明,在2012年5月8日、12日和15日,宋某某伙同赵某某(其中一起还有1名同伙)在我市盗窃作案3起,窃得首饰、现金、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899元。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赵某某也曾有前科——2005年8月,他因犯强奸罪被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2年1月被释放,出狱后不思悔改,再次犯案被刑事拘留。

  综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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