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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手术留下终身遗憾 法官三断案化解“身份疑云”

2013年08月05日 16:13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本来是一场简单的小手术,由于医院的过错,导致济阳县农民王平的排便功能受损。王平起诉到济阳县法院后,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按照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赔偿王平7万元。本以为该案完结,可谁知王平听别人说他应该按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申请赔偿,于是,本应结束的案件又进入了二审阶段,济南中院调解无果发回重审后,济阳县法院法官在大量调解工作后终于使案件尘埃落定。 通讯员 于昌洋 记者 崔艳红

  医疗事故造成无法排便一审判决赔偿7万元

  2010年8月,家住济阳县的王平因下腹疼痛难忍到济阳县某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盆腔包块,经过检查后,医院决定为王平进行手术。但是,医院因对王平病情复杂性评估不够,术前准备不充分,在手术过程中,将王平的乙状结肠造成一块长约8厘米的破损口,不得不对王平另行乙状结肠造瘘术。手术后,王平的盆腔包块完全治愈,但是乙状结肠造瘘是终身造瘘,使他大肠的排便功能受损,严重影响王平的正常生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平向济阳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医院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2万余元。

  济阳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医院在对王平实施手术治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了王平不得不做乙状结肠造瘘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医院应当对其过错行为给王平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按照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990元,法院判决医院支付王平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医院主动履行了法院判决的各项赔偿款。

  听说赔偿另有标准一审案件再起波澜

  王平的医疗纠纷案件看似已经完结了,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法院判决的7万元赔偿款已不足以支付王平的后续治疗费。直到有一天,王平听他的一个病友说,王平户籍属于济南市居民户口,且他的家庭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经营蔬菜大棚,其家庭人均收入实际已经超过山东省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在城镇、农村人口不同赔偿标准的适用存在交叉的情况下,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所以王平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应按照2010年山东省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945.8元计算而不应按照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990元。

  在该医疗纠纷发生的一年后,王平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后检察机关以此为由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2年7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平对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由原审的5000元 变 更 为50000元,医院认为王平狮子大开口,坚决不予认可,双方的矛盾日益激化。

  由于双方调解意见差距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后只得将此案发回重审。

  一审法官再度现身身体力行促调解

  2013年1月,此案发回济阳县审监庭重审,为及时化解矛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殷同华庭长多次到医院和王平家中面对面调解。经过长时间耐心做双方的工作,释法答疑,终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意向,这一次由医院一次性再给付王平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万元。

  历时两年,经过两级法院三次审理,最终在审监庭殷同华庭长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各让一步,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当庭履行完毕,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当王平家人当庭拿到赔偿款时,动情地对殷庭长说:“感谢法官设身处地替我们着想,为我们圆满解决了纠纷。”(文中涉案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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