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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好判难执行

2013年08月05日 16:16 来源:合肥晚报 参与互动(0)

 

  今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的要求写入法律条文。而实际上,在此之前,一些法院在审理赡养案件过程中,已经注重对“精神赡养”的要求,只是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尴尬。日前,七旬老人把子女告上法庭,让其“常回家看看”。怎奈,庐阳区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想象不到的尴尬。

  七旬老太求照料 状告五子女

  周老太已年过七旬,有5个子女,几年前,周老太丈夫因病去世,只剩下她一个人生活。周老太多次要求与子女一起生活,可5个子女均不愿意。心碎的周老太将5名子女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起照料自己生活并为自己治病的责任,尽到关心、服侍自己的义务,让自己安度晚年。

  很快,法院作出判决,周老太年老体弱,饮食起居不便,五子女应当承担赡养义务,不仅应当照顾好周老太太的生活,还应当陪侍左右,给予其精神上的慰藉。

  法院判决执行难 子女不买账

  谁知判决生效后,周老太在家中盼了许久,5个孩子连人影都没有见到,老人为此非常伤心。今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施行,周老太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判决。

  执行法官苦口婆心地对双方进行劝导,争取化解子女与老太太之间的矛盾,子女们最终同意去看望老太太,但履行过程却不尽如人意,“有子女确实履行了判决,但多是在家门口看看,有时连门都不进,说不到几句就开始吵嘴,每次都不欢而散。”执行法官无奈地告诉记者,根本无法达到判决的意图。

  法院帮老人安顿 选择养老院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周老太5个子女均生活在合肥,离母亲居住地也不远。究竟是什么原因让5个子女不仅不愿意赡养周老太太,甚至不愿意回家看看呢?

  大儿子说,母亲难以相处,无法和她共同生活,自己收入少,家庭负担重,没有办法履行赡养义务;二儿子和大女儿都说,母亲有退休金,收入高,完全能够维持日常生活及看病花销,不需要他们操心;二女儿说,自己曾经和母亲生活过,但相处中一直争吵不止;小儿子则称,自己生意失败,家里四个人都没工作,实在没有赡养母亲的能力。

  各方都有难处,如何执行让法官犯了难。最终,执行法官与老太太协商通过其他方式安享晚年,得到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官帮老太太在合肥市找了一家养老院安顿了下来。

  据办案法官介绍,老年人要求子女回家探望的案件,通常是两种原因造成的:一种是子女在客观上确实无法“经常性”探望,比如有学业、工作方面的原因;另一种是主观原因,如子女与老人有矛盾而不去探望。前一种情况,通过调解可使双方达成谅解。后一种情况,双方在情绪上是对立的,就算法院判决子女履行探望义务,也是“强扭的瓜不甜”。

  老人盼常来看看 但变化不大

  目前,“常回家看看”已入法实施一月有余,为此记者走访了合肥多家老年公寓,发现子女探访父母的次数并未有明显增加,而老人们则期盼亲人的探望。

  8月4日,记者来到了合肥包河区九久夕阳红老年公寓。今年82岁的陆老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子女们基本上一两个星期就来一次。聊到子女看望的重要性,陆大爷说:“对老人来说,有子女来看当然是最好不过的事。一些老人因子女长时间没来看,看到别人子女来探望,甚至会眼泪汪汪的。”陈老有四个儿子,但工作都特别忙碌。他一直记挂着来看望他的儿子们。护理人员王怀康说,“老人经常问我,今天是谁来啊,谁谁怎么还不来啊。”

  九久夕阳红老年公寓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新法的实施,没感觉到有太大变化。经常来看父母的,还是会经常来的。工作忙的,还是难抽开身经常来看望。记者又联系了其他几家养老院,均表示新法实施的一个月里,子女来看望父母的次数并未有太大变化。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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