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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看父母”能让孝心入心?

2013年08月06日 16:32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在一起赡养纠纷案中,法院判决5子女定期看望老太太,但由于子女与老人有矛盾,根本不执行判决。而后在法官的劝导下,子女们虽然同意“回家看看”,却只在门口“看看”,连门都不进。

  法官说,在审判实践中,老年人要求子女进行探望的案件,通常是两种原因造成的:一种是子女在客观上确实无法“经常性”探望,比如学业、工作的原因;另一种就是主观上的原因,如子女因与老人有矛盾而不去探望。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双方在情绪上是对立的,就算法院判决子女履行探望义务,也是“强扭的瓜不甜”。况且,在执行程序中法官也不可能“押着”子女看望老人。

  可实际上,法官苦口婆心劝导子女“回家看看”,跟“押着”也差不多少。法院履行了司法职责,子女们也完成了法律义务,但于老人而言,带来的只能是更大的伤害。表面看似法律得以彰显,其实输得最惨的倒成了法律———简直是在“依法”制造荒谬。这种情况下,更应该深层审视“回家看看”入法的立法价值。

  儿女与老人关系紧张,不管责任在哪一方,问题都不是法院判决可以解决的;法院可以判决儿女履行抚养义务,比如承担赡养费;还可以要求儿女尽其他义务,比如在老人生病时为其看病、陪护等等;但“看望问候”的判决即便“生效”,被告即便“履行”,在某些情况下也不可能名副其实。

  “看”与“看望”并不完全是一个意思,而“问候”的行为则更是由心而发。那么作为被告的女儿,即便“依法登门”了,那份亲情还有没有或能不能回来,绝不取决于法院判决。如果还有,也只能说是亲情未泯;如果真的没有了,法院的判决也无改于亲情的淡漠。法院判决是强制行为,没听说过感情上的东西可以通过强制找回的。并且,既然都打到了法庭上,即便亲情没有完全泯灭,那也肯定是法律效力所不及了。这种情况下,法官的铁槌还有可能是雪上加霜。

  立法无效,莫如无法。明知不能为而为之的立法,既毁损法律公信,又削弱社会的法律信仰。(马涤明)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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