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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灼伤眼 谁来担责任

2013年08月06日 16:53 来源:今晚报 参与互动(0)

  一男子在为他人维修货车期间,意外被气焊喷出的热浪烫伤眼睛和面部,致9级伤残。事发后,该男子状告雇主赔偿损失,雇主却提出应由车主承担责任。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雇主赔偿受伤男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的70%,计8.9万余元。

  邱某是本市西青区一家农机配件经营部的业主。2011年10月,本市男青年马某受雇于邱某,从事农用车维修工作。同年12月11日,邱某派马某到西青区王稳庄附近对卢某发生故障的货车进行维修。其间,卢某租了个气焊,由其同车人齐某使用气焊切下右后半轴盖。后来,由于半轴迟迟砸不下来,马某上前查看,不想被气焊喷出的热浪击倒。事发后,卢、齐二人将马某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马某双眼热烫伤、钝挫伤、结膜角膜深层异物;眼睑面部皮肤热烫伤、挫伤。经治疗,马某于2012年1月4日出院。而后,马某提出,此次事故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但邱某仅为其支付了部分费用便置之不理,为此,起诉要求邱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计2.4万余元;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计11.7万余元。

  诉讼中,被告邱某辩称,马某虽受雇于他,但此次事故中,邱某已明确告知马某不同意使用电气焊,所以,他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责任,不同意马某诉求。案件审理期间,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马某面部损伤被评定为9级伤残。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告身体受到了伤害,可以通过雇佣法律关系填补其损失,也可以通过侵权法律关系请求侵权人赔偿其损失。现原告自愿选择雇佣法律关系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应予尊重。被告邱某经营的农机配件经营部,其经营范围系农用三轮车配件零售,没有对车辆进行维修的资质,而原告也没有维修车辆的资质。被告未审查原告是否有相应资质以及安全生产工作的条件,引起该事故发生,应为此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案外人使用气焊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可能会受到伤害,而其却冒险作业,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被告所提“原告的损害是因为气焊造成的,其损失应由车主及使用气焊的人来赔偿”的答辩意见,因本案案由是劳务合同纠纷,适用雇佣法律关系。被告作为原告的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此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南宣)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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