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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收监难、保外难”需顶层设计

2013年08月07日 14:42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法院遭遇病犯“送监难”,有的贪官患有“富贵病”在判决生效后被刑罚执行部门拒收;有的贩毒分子多病缠身,看守所拒绝收治,屡抓屡犯更加有恃无恐……近日,媒体对韶关和广州两地法院“送监难”问题调查发现,监所机关对病犯是否应当关押产生分歧,甚至有的犯人因看守所拒绝关押,在法院作出判决后逃之夭夭,让法官直叹“法律尊严很受伤”。

  一方面,是患病的罪犯,由于法院与看守所、监狱等方面的分歧导致收监难,让“法律很受伤”;另一方面,则是一些患有重病,特别是艾滋病的罪犯,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由于家庭贫困,家属不愿意担保,导致罪犯无法保外就医,只能在监狱接受简单治疗,同样让“法律很受伤”。看来,国家对此问题应当统筹规范,进行顶层设计,确保法律的尊严了。

  第一个问题,跟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各个部门的解释、规定和文件相冲突有关。例如,《刑事诉讼法》对于患病未收押的罪犯,看守所、监狱拒不收押的情形,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称“罪犯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但是,国务院《看守所条例》却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如果“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不予收押。这里面就存在一种矛盾,如果法院认为罪犯虽患病,但仍然符合收监条件且应当收监,而看守所认为患有重病而不符合收监条件,两者就会各执一词,相互只执行本部门制定的对自己有利的规定,最终导致患病罪犯无法及时收监,影响到法律尊严。

  第二个问题则是,有关患病罪犯因为监狱医疗条件差确实需要保外就医,而家属因为经济条件等原因,而不予担保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对于这样的罪犯,我们国家并没有建立有效的医疗保障制度,让经济条件确实困难的罪犯,能获得医疗保障,从而让罪犯家属愿意担保他们保外就医,对于患艾滋病的罪犯来说,尤其如此。据统计,广东全省艾滋病罪犯的保外就医成功率仅为3%。这对于监狱贯彻人道原则而言,并非有利。

  两个问题,都不是一地法院、看守所、监狱甚至地方政府统筹能解决问题,都需要顶层设计。对于第一个问题,必须完善法律,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来解决法院与看守所、监狱的分歧,例如法律规定由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来确定罪犯能否适宜关押,以解决几家的争议。第二个问题,则是需要加大国家对监狱的拨款力度,建立相应的医院,以解决罪犯就医难的问题,同时,建立对罪犯的医保制度,保证那些经济条件差的罪犯保外就医后,能接受适当的医疗救助。 (杨 涛)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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