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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醉驾致7人死亡被诉 曾因抢劫被判七年

2013年08月07日 19: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温州8月7日电 (记者 张茵 通讯员 龙轩)今年5月,被告人王春国因醉酒驾车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致七人死亡,一人受伤。日前,该案由温州龙湾法院正式受理。被告人王春国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5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春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七人死亡,其行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春国,男,36岁,湖北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案发前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鞋业上班。

  2013年5月11日晚,被告人王春国同刘某等人在温州经济开发区永昌人家烧饭店饮酒后来到豪玛酒吧继续饮酒至次日凌晨。

  5月12日0时许,被告人王春国在未取得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渝F7A277号Q5型奥迪牌普通客车超员搭载向某、刘某、冯某、王某、陈某、滕某、罗某等七人以119-128km/h的时速超速从豪玛酒吧驶往滨海大道方向。

  当被告人王春国驾车沿滨海六路自东向西行经与滨海一道交叉路口西侧50余米路段时,碰撞由王某某停放在道路右侧的皖KH815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带皖KBT01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左后部,造成向某、刘某、冯某、王某、陈某、滕某、罗某当场死亡,被告人王春国受轻伤,车辆损毁的事故。

  另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春国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超过核定人数的小型普通客车,夜间未开启前照灯且又超速行驶,以致追尾碰撞停放在道路右侧的车辆,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皖KH815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带皖KBT01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驾驶员王某某夜间驾驶安全设施不符合技术标准、超载机动车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的路段,违法在机动车道内停车,并且在事故后还驾驶车辆逃离现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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