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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向未成年人售卖香烟就该依法重罚

2013年08月08日 09:5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听取《深圳市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草案)》的初审报告,报告建议对第三十七条“销售者责任”进行修改,销售者将烟草制品销售给未成年人的罚款金额应不低于甚至高于3万元。

  “吸烟有害健康”,这一结论早已被科学研究证实,也成为社会的广泛共识。现在,吸烟对吸烟者本人和二手烟对他人以及对周边环境甚至大气污染的危害日益被人们所认识,世界各国正在严格实行在公共场所禁烟。据2010年的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烟民有3.56亿,占世界吸烟人数的四分之一,全国约有7.4亿人遭受二手烟的侵害,每年有100多万人死于烟草相关疾病。我国控烟形势非常严峻,主要表现在吸烟人群居高不下、新的烟民不断加入。在新增的烟民中,烟民的低龄化现象应该引起社会的重视,他们大多是处于学习阶段的大、中、小学生,吸烟对这些身体和心智还没有完全发育好的未成年人来说,危害尤其严重。

  2003年,中国签署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随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并于2006年1月9日起正式生效。2011年我国实行包括室内办公场所在内的所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全面禁烟,不仅如此,我国还首次把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写进国家的五年规划。但是,我国这些控烟的法律法规普遍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其执行力和效果都大打折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一些学校附近的小卖店都有烟卖,除去一些大商场会在烟草专柜设置“禁止向未成年售烟”的标志外,大部分小商店都没有类似标志。一些学生模样的人进店买烟,即使穿着校服,仍然可以买到香烟。对此,一名售货员说:“他们是顾客,他们想要买,我们就卖,这是天经地义的,更何况都是熟客。”由此可见,一些商家唯利是图、目无法纪,相关执法单位监管失职是主要原因。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在韩国,一经发现向未成年人兜售烟酒的,前两次警告并处以数额不菲的罚款,以后再发现就要停业1到3个月直至关门歇业。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由于制定了完善的禁烟法律和强有力执法监管,控烟效果十分明显,吸烟率正以每年平均1.1%的速度下降。1995年美国总统宣布的香烟管制新措施规定:禁止在学校和学生活动地区设置香烟售卖机;卖烟者应先查明顾客确已年满18岁;烟草公司每年应缴纳1.5亿美元用于制作劝阻吸烟的电视广告。美国有些城市还出动警车在中学附近巡逻,规定第一次看到青少年吸烟将予以没收并告知校方、家长;第二次犯禁则要上专门劝阻吸烟的学习班;第三次则应交付500至1000美元罚款或被罚去参加社区服务。

  现在,我国出台了不少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但是一些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总是存在执行力度不够或者执行效果不明显的问题,有的形同虚设甚至是一纸空文,关键还是社会中缺乏一个好的法治环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是主要原因。深圳在通过立法将烟草制品销售给未成年人的罚款金额提高后,同时还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的刚性,避免落入执行不严的民众质疑声中。在控制吸烟人数,特别是减少青少年吸烟方面,我们希望深圳能够在全国率先创造出一个成功的范例。(张玉臻)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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