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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执划伤他人被判刑还处罚金

2013年08月09日 17:19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因琐事与人争吵,遂将别人耳朵划成轻伤。法院将其判刑8个月,缓刑1年,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
  2013年3月26日13时许,日照市某小区的景某,在家居广场因琐事与江某某发生争执,景某用随身携带的美工刀将江某某左耳划伤,致江某某左耳廓纵行裂及颈部软组织损伤,构成轻伤。
  2013年7月1日,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景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江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景某民事赔偿。法律援助律师以景某自愿认罪、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有过错等为景某辩护,建议对景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根据景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设会,建议判处缓刑。
  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判决,从轻判处景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于景某的伤害,给江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调解景某赔偿江某某各种经济损失4.5万元。(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梁作升)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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