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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如厕遭“头套男”猥亵 被拖回卫生间堵嘴乱摸

2013年08月13日 07:12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7月11日下午,一女子从丰台某大厦卫生间出来时,被一名戴头套男子拖回女卫生间后堵嘴进行猥亵。报警后,涉案男子被警方以涉嫌强制猥亵妇女刑拘。昨日,该女子丈夫表示,“头套男”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涉嫌“强奸未遂”。

  女子被拖回厕所乱摸

  受害者王英(化名)是事发大厦内一公司的文员。虽然事发已一个月,但王英的情绪仍然比较低落。

  她回忆,当天下班后,她从卫生间出来,在门口被一戴头套男子堵住,并被强行拖回洗手间,男子用毛巾堵住了她的嘴,“被他在身上乱摸,还试图解我腰带。”

  王英称,当时虽受到了惊吓,但意识还比较清醒,拼命反抗。两三分钟后,另有女子进入洗手间,男子见状逃跑。缓过劲来的王英发现,自己嘴角已被毛巾勒出血。

  事发后,王英回家将情况和自己的丈夫小楚说明,小楚表示,最初妻子想这件事就这么算了,但他坚持报警。

  第二天岳各庄派出所前往事发大厦了解情况,调取监控查看时,有人认出该男子为王英工作单位隔壁一公司的员工,警方随即将该男子控制,该男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家属不认可警方定性

  经过调查取证,丰台警方以涉嫌强制猥亵妇女,将该男子刑拘。小楚称,最开始他并不知道这个定性,7月30日接到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的告知书后,他才得知定的是“强制猥亵”。

  “都试图解腰带了,应该认定为强奸未遂。”小楚说,目前检察院还在审查,他担心强制猥亵的罪名处罚力度低,并质疑警方为何不以强奸未遂的名义刑拘男子。

  昨天岳各庄派出所表示强制猥亵名义适合该案情。

  律师分析

  强制猥亵定性符合法律相关原则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胜华表示,强制猥亵妇女和强奸未遂,在表现形态上的确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外在的表现都是违背妇女意志,摸摸、抱抱等,法律界一直对这二者的判断也存在争论。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昨天记者走访事发女厕,其位置较偏,但偶尔仍有人进出。易胜华表示,由此可见现场是一个随时都有可能有人出入的公共场所。客观上说,嫌疑人应该认识到在该场合客观上并不利于其完成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因此,从这个角度分析,以强制猥亵罪来定性符合法律上“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记者 林野)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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