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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建议修法 对医生教师拐卖儿童处以重刑

2013年08月14日 03:41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 庞涛

  陕西省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医生张某涉嫌拐卖婴儿案一经媒体披露就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各种评论不绝于耳。人们在密切关注当事人遭遇和最终命运的同时,更在理性地追问和思考:我们的法治究竟能为下一代筑起怎样的安全屏障呢?

  针对拐卖儿童行为,早在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定。其中第41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同时,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儿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规定了该罪的情节加重犯,最高可至死刑。这种刑罚的梯度设置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虽然刑罚规定比较合理,对预防和震慑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仍有可完善之处。本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作为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却在光天化日之下、工作场所当中、父母眼皮底下将婴儿公然拐卖,让人们惊叹“天使”变成了“恶魔”。不断上演的情节挑战着社会伦理和道德的底线,然而拐卖儿童罪却未将犯罪人的身份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建议刑法增加规定对儿童健康成长负有特殊职责的医生、护士、教师等拐卖儿童的,作为此罪的情节加重犯,处以重刑。

  另外,只要收买被拐卖儿童的需求存在,拐卖儿童的原始动机和犯罪市场就很难根除。近年来此类犯罪依然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刑法对收买被拐儿童犯罪惩治偏轻,打击一头仅仅治标不能治本,无法斩断整个犯罪的利益链条。刑法第241条规定,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儿童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上述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更好地解救被拐儿童,减少执法阻力,但此规定在实践中不仅导致认识的误区和执法的疏松,更造成刑法对犯罪评价标准的紊乱,大大降低了司法机关惩治此类犯罪的效果。

  张某贩婴是一起极端个案,然而如何更有力地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更好地保障孩子安全,却是我们永恒的课题。面对利欲熏心的犯罪分子,呼唤道德和良心的制衡是孱弱的,回归理性,唯有法治的健全和制度的完善才是根基,方能治本。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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