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村官出租村中土地敛财 收22万“茶水费”被判刑
参与互动(0)东升镇胜龙村村委会主任吴某林和其中一个村民小组的组长梁某祥以出租村里土地为由,向承租方索要了22万元的茶水费。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这两名村干部缓刑。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2009年底,黄某荣认识了时任东升镇胜龙村村委会主任的吴某林,和当时胜龙村北洲第三经济合作小组组长梁某祥,并得知该村北洲三队有块23亩的工业用地准备出租。时隔不久,黄某荣又打听到梁某南打算在东升镇办厂,梁某南表示若黄某荣能从中撮合此事,他将支付43.8万元的“茶水费”。随后,黄某荣多次找到吴某林和梁某祥商量并达成初步意向:梁某南租用北洲三村的那块土地,租金为1.2万元/亩,租期为30年。
2009年12月的一天,梁某南和胜龙村正式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当天下午,梁某祥向参与签订合同的队委、村民代表和出纳每人发了300元。事后,吴某林给3名队委和梁某祥每人1万元作为租地的“茶水费”。梁某南的搭档周某分两次将43.8万元转至黄某荣的银行账户,黄某荣取出22万元交给吴某林和梁某祥。
但是梁某南在动工建厂时却遭到村民的反对和阻挠,最终村委会不得不毁约,北洲三队也退还了收取的押金和租金。周某便向黄某荣要求退还“茶水费”,但黄某荣只退还了2.5万元。
去年8月,东升镇公安分局接到举报后,通过向梁某南、周某了解案情后决定立案,并先后分别传唤梁某祥和吴某林,两人均如实向警方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也分别退缴赃款9万元和7.2万元。公诉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吴某林、梁某祥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吴某林、梁某祥身为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两被告人有自首情节,遂依法从轻分别判处吴某林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4年;判处梁某祥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陈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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