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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监管遇立法尴尬 法院家属医院各有难处

2013年08月14日 10:5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制图/李晓军

  □非常案件

  因怀疑妻子发气功令自己身体不舒服,精神病患者何某和妻子发生争吵后将其残忍杀害。日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何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这是该院第二次对实施杀人行为的精神病患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精神病人杀人案时有发生,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强制医疗落实如何?东莞法院的法官向记者详细剖析了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题。

  案情

  怀疑妻子加害自己

  广西籍男子何某小学毕业后便辍学在家务农。2003年,何某经人介绍认识同乡女子阿媚(化名),一个月后两人结婚。2009年,两人来到东莞市横沥镇务工。

  2013年1月25日晚10点多,阿媚从工厂下班回到家。何某说烧水给阿媚洗澡,阿媚说不洗。随后,何某便感觉阿媚在对其“发气功”,使其肚子、喉咙不舒服,两人因此发生争吵。

  阿媚跟何某说想返回工厂睡觉,还说以后不回来了,让何某一个人睡。何某遂将阿媚按倒在床上,并威胁要砍下她的头。随后,何某又将阿媚拉下床,再用一只脚重重地踩住她的脖子,另一只脚踩住她的肚子,造成阿媚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在确认阿媚断气之后,何某便上床睡觉了。第二天一早,他打电话给其哥哥,说“我打老婆了,我已经把她打死了”,之后一直重复说“那个女人要害我”。

  何某哥哥感觉出事了,便致电阿媚的弟弟,后者打电话报警。何某哥哥赶到何某租住的出租屋时,发现阿媚已死亡,何某站在旁边一动不动。民警到场后将何某抓获。

  何某哥哥确认何某患有精神病,称其经常半夜起床向着门骂人,已经有两三年了。他曾带何某去医院治疗,并且每个月都去医院拿药。三个月前何某因喉咙不舒服做了手术,一吃药就呕吐,便停止用药。为此,妻子和他产生矛盾,何某便感觉妻子要加害于他。

  2011年的医院病历显示,何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在接受精神鉴定时,何某表示平时跟老婆关系不怎么好,两人很少说话,他经常感觉到老婆用气功来害他。直到25日晚,他忍不住了,就想用脚踩死她。

  鉴定结果认为,何某在精神病性症状影响下认为妻子要害死他,霸占他的家产,因而将妻子杀害,是病理性作案动机。作案突然,毫不掩盖作案行为,无自我保护,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东莞第三法院审理认为,何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遂对其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分析

  作案突然多为琐事

  自今年1月1日起,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至今,东莞第三法院共受理了4宗强制医疗申请。

  该院通过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存在以下几个特点:被申请人大多有精神病史,长期服药,而惨案的发生通常都是在其停药后;危害的程度深,造成后果严重。4宗强制医疗案件中,有3宗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致他人死亡,一宗致轻伤;作案突然,作案动机多是源于生活琐事。其中3宗是夫妻为琐事争吵后,被申请人起杀机的;受害者通常是被申请人的亲人。其中3宗案件受害者是被申请人的妻子,另1宗系亲戚关系。

  该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奇志表示,精神病患者尤其是重性精神障碍患者需长期接受治疗,并且靠药物控制病情,而昂贵的治疗费用及单一靠亲人履行监管责任往往让其家庭不堪重负。

  在何某一案中,何某的家人就明确向法院表示,因何某妻子已被杀害,家里还有三个未成年的小孩,若不对何某进行强制医疗,其家庭根本没有能力为其治疗。

  同时,因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暴力行为时有发生,而且伤害的通常是亲人,因此许多家庭将患者视为“重磅炸弹”,担心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或无能力或不愿意履行监管责任,从而寄望于公权力部门,要求实施强制医疗。

  困境

  强制执行遭遇尴尬

  强制医疗程序对保护社会其他人免受伤害、预防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具有积极意义,但目前对于尚属“新生事物”的强制医疗程序该如何强制,法院、公安、检察院都面临着不少难题。

  “在法院开庭时,大多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愿意到庭,甚至对法院的审查置之不理。”李奇志说,这就不利于法官对案件的调查取证。

  同时,此类案件从立案到作出决定,只有一个月的审限,这期间,法院需通知被申请人家属、会见被申请人、开庭审理案件、审查案件材料等,若法官仓促审结案件,多凭书面材料作决定,审判质量难以保障。

  对于决定强制医疗的标准,法条的规定是“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李奇志认为,“危害公共安全”、“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等都是较笼统的概念,法官毕竟不是医生,他希望该规定可以进一步明晰。

  同时,法院一纸决定书并不等于该项工作的终结,目前谈论得最多的是强制医疗的执行问题。如何实施强制医疗?费用该由谁出?由哪个医院救治?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和公安机关对此也深感困惑。

  因东莞没有安康医院,精神病人一般被送往新涌医院强制医疗。因治疗时间长,用药、看护产生的费用悬而未决,私立救治医院对此颇有微词。

  ■链接

  今年3月26日,38岁的臧某从江苏省滨海县来到上海市奉贤区,暂住于妹妹家。3月27日,臧某持菜刀将其妹妹及妹妹的婆婆砍死。随后持菜刀至大街上,沿途多名路人被砍伤。后多名群众挺身而出,合力将臧某制服,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5月27日,此案被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经查,臧某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且其家庭缺乏监护条件,病情严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据此,奉贤区检察院向奉贤区法院提出了强制医疗的申请。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申请,决定对臧某予以强制医疗。

  □说“法” 各方共治促精神病人回归社会

  对暴力型精神病人进行有效控制,并保障其基本权利的实现,不仅是司法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法院应寻求更多行之有效的方法,如适当地吸收医学专业人员陪审。同时,尽快完善立法,统一审判标准,形成相关的配套措施,出台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明确执行程序具体操作、强制医疗产生费用的分担等问题。

  许多精神病人家庭贫困,无固定收入来源,长期依靠药物稳定病情使其家庭面临巨大经济压力。而目前,我国对于精神病人的社会支持系统相对薄弱。

  因此,政府、社会应加大监管和救治力度,同时建立社区矫正机制,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可加大排查力度,对精神病人建立档案,督促帮助其解决用药问题。应从以往以病人“不闹事”为管理目的转变为积极的救助和帮扶;对精神病人统一由安康医院收治,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在经费上予以充分保障,家庭、社会齐抓共管、共同防控。本报记者章宁旦 本报通讯员钟紫薇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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