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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法院确认职工股东身份 工商局不认法院判决

2013年08月14日 11:24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都未能让134名职工当上“真正”的股东。

  判决“恢复”134人股东身份

  山东省郯城县贵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由原国有的郯城县食品公司改制而成。2008年11月,经郯城县委、县政府批准,202名原食品公司的职工平均每人出资2000元,筹了40万元买下原公司全部资产,成立了现在的贵和公司。公司为202名职工出具了股东出资收据,通过了公司章程,选举了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2009年和2011年,公司罢免了原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了新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而当新当选的董事会成员到县工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却遇到意想不到的麻烦。

  原来,贵和公司成立时,原董事会的5个人将全体出资人202名职工共同出资的贵和公司登记在了他们5人的名下,202人出资的公司变成了这5个人的公司。除董事会5人外,其他股东的身份都没有写进工商注册档案中,只在贵和公司内部股东名册上登记了其他人的股东身份。

  得知自己股东身份未被工商依法登记,职工们向郯城县工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遭到拒绝。工商局的理由是,“从工商注册上看不出其他持股职工是该公司的股东”,如果需要变更,只能由法院依法确认股东身份。

  2011年8月,134名职工以被告贵和公司和第三人原董事会5人未给持股职工办理工商股东身份登记、出资证明和其他相关文件登记记载为由,将贵和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2011年11月,郯城县法院一审判决,确认134名原告为贵和公司股东身份;贵和公司在10天内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贵和公司上诉,2012年3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商局不认判决

  官司赢了,但麻烦才刚刚开始。新董事会成员代表贵和公司拿着法院判决书到工商局,但工商局未受理变更登记申请。

  职工向法院申请执行。2012年11月7日,法院向工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工商局协助执行变更登记手续。对此,工商局提出,请法院明确应变更的内容,包括登记股东名字、分别占有的股权,并提交相关材料,以便于办理变更登记。

  2012年11月30日,法院第二次向工商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内容已在两份判决书中,明确“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两级民事判决书的规定,“为申请人推选出的登记股东办理变更工商登记。”

  一个月后,工商局向法院发函,指出“无法协助执行”的三个理由:一是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134人推选出了登记股东,但工商局无法对委托持股协议书的合法性作出确认;二是对134人及贵和公司原股东的股权确定和分割,工商局无法确认;三是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执行事项与判决结果不一致。

  2013年1月21日,法院向工商局发出答复函:“贵和公司可以借助信托制度或代理制度将公司名义股东控制在50人以内;对134人以外的股东注册出资额的分配,不在法院执行范畴,对134人推选出的登记股东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后,对其他股东出资额的分配,工商局可以依据其他股东约定或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解决;工商局应当协助法院执行工商变更登记,协助执行事项与判决结果实质内容一致。工商局在协助法院办理公司登记变更时,不存在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的职能。”

  对此,工商局没有提出其他问题,但直到现在,也没有为贵和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郯城县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孙局长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对此解释是,“涉及变更的材料无法提交”,至于究竟有哪些材料无法提交,孙局长未予说明。

  贵和公司职工阚夫卿告诉记者,涉及变更公司工商注册的材料有三个:股东决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公章。贵和公司已经达成股东决议,根据公司法规定,依法推选出11名登记股东代表,其他股东已经向这11名登记股东代表签署了委托持股的协议。

  据郯城县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介绍,县工商局目前“无法协助执行判决”的理由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股东选出新董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这一问题,工商局自己没有审查权,而目前法规也没有规定具体谁有审查权,因此,工商局认为不能注销原登记,也就不办理变更手续;二是原董事会5人不承认新当选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这也是工商局迟迟不予以变更的原因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鹏博士认为,根据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以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公司股东的资格确认、出资额、出资方式、持股方式等事项,均应尊重并根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股东间协议等文件确定。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的申请人,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首先审查申请文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必要时对申请文件、材料予以核实。如公司有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应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罚款、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因此,登记机关主要通过书面的形式审查,来确定是否予以办理公司登记,公司内部新选举产生的董事等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主要由公司自身负责核实、确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商局有权不认判决吗?

  “生效判决不被执行,是违法行为。”北京某中院一名执行庭法官对记者说,“本案中工商局是有义务协助执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人。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第251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252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这位法官介绍,最高法院在2010年7月《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转让登记手续。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联动措施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等法律文书,并送达有关部门。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文认为,作为行政机关,工商局无权对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进行实体审查,如发现判决书中有错误,应该且必须通过现有的司法途径解决。对此,北京的执行法官认为,“只有生效判决被中止、终结执行这两种情形,才应该不执行此判决。而中止和终结执行都有明确的法律程序,即,启动申诉后,经法定的再审程序撤销判决,判决由此失效。被再审的案件,并不直接意味着立即停止执行判决。只有再审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后,才能暂停执行;经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决的,这时,应终结执行;原判被撤销的,如果已经执行完毕了,可以通过执行回转程序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协助单位不认同判决内容,怎么办?“可以依法提出建议。”这位执行法官说,“在实务中,协助义务人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不能拒绝执行,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建议。但这不属于合法不执行判决的两种情形。《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采取执行联动措施。有关协助执行部门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建议函等进行实体审查。对人民法院请求采取的执行联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采取相应措施。”

  坚持不协助执行判决,结果是什么?“如果拒不协助执行,法院对有关机关或个人,可以依照民诉法第103条的规定,采取罚款、拘留或提出司法建议等措施。也可以通过协调行政机关或通过执行联动机制解决。最高法院在2010年7月《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明确,有关单位不依照本意见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者报请执行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处理。”这名北京执行法官说。张建文指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可能构成犯罪。

  也有法律界人士表达了不同看法。浙江某地级市中级法院法官认为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存在争议。如果行政机关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协助,出现错误的结果,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这属于司法行为的延伸,应由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在法治社会,司法权和行政权都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法院要求行政机关协助执行,行政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协助,对于法院要求行政机关违法执行的,行政机关应有权拒绝。王心禾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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