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开车撞到石头状告城管 法院判城管赔偿20%
播报人:鄞州法院
好端端开车在路上,撞到了路上石头,这个损失应该由谁来买单?近日,鄞州法院审理的一起保险公司状告城管的案子,值得每个车主看看。
这桩倒霉事是石先生碰上的。2011年4月8日晚上近10点,他开车经过鄞州的金峨路时,撞到了一块放在行车道的石头上面。爱车受损严重,修了3万多元。
好在车子投了保,很快石先生就从保险公司获赔了。
赔完石先生,保险公司一调查,发现是城管部门没有及时清理散落在路上的石块而导致事故发生,于是将城管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他们已赔付的保险金。
开庭时,城管的代理人称,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公路的养护管理、保持畅通系公路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而非城管的法定职责。即便是城管的职责,城管也不可能做到随时清除路上散落物,特别是在夜间。事发路段夜间有路灯照明,石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其疏忽大意没有认真观察路面,才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鄞州法院认为,事发路段属城市道路,不属《公路法》调整的路种。经查证,被告的城管部门确是事发路段的养护管理人,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全面履行了为通行车辆提供安全、正常行驶路况的法定义务,致使石某驾驶的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石某驾驶机动车辆未注意观察路面,以致轧到路面石块造成车辆损坏,其过错行为是造成车辆损坏的直接原因。
据此,法院结合事故发生时间及道路管理人预防控制损害的成本等因素,酌情认定城管部门对石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6000多元。
本报通讯员 刘志刚 尹璇 本报记者 陈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