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帮人用POS机套现 卡主去世后被判代担债务
为了区区4000元手续费,店主与他人串通,利用POS机蚕吞蚁食套出32.5万元而锒铛入狱。正当这位“捞偏门”的店主跨出牢房,因为“卡主”老罗去世,他又被银行告上了法庭。佛山中院昨日通报,该院近日对该案终审维持一审判决,要求店主为去世的持卡人背上未清偿的4.8万元套现欠债。
案情:
帮人用POS机套现获利
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期间,佛山一家电脑店店主李先生提供店里的三台POS机,给朋友老罗用虚假身份向7家不同银行申领的25张信用卡刷卡套现,然后出具虚假的电脑配件出货单作为“掩护”。每次,李先生能从中收取套现数额1%至2%的手续费。
至案发时,李先生共帮老罗套出现金32.5万元,并回收手续费4000元。其中,有7.4万元是通过刷5张冒领的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信用卡,分9次套走的。
2012年7月9日,李先生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年10月10日,某银行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为老罗尚未清偿的4.8万元套现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禅城法院另查明,本案起诉时,老罗已去世。
判决:
坐完牢又被判赔损失4.8万
禅城法院认为,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应为尚未偿还的4.8万元,及根据约定产生的逾期还款利息。李先生未与老罗发生真实交易,即提供POS机、虚构交易记录,协助老罗套取现金,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李先生赔偿原告损失4.8万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宣判后,李先生认为自己的非法经营行为与银行的损失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主要过错在银行发卡审查不严和老罗逾期不还款,自己没有共同侵权故意。据此,请求佛山中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佛山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李、罗二人共同实施套现行为,不属于银行发放信用卡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范畴。虽然李先生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是套现行为违法,侵犯了银行成立的合法权益,因而共同侵权,李先生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即使老罗事后偿还部分款项,亦不能改变前面套现行为的侵权本质,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