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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四年未通燃气 居民怒告开发商获赔5000余元

2013年08月14日 14:51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0)

  市民黄先生很郁闷,觉得自己被骗惨了,66万余元买的新房,交付四年却迟迟未能开通燃气,导致他有房却不能住。“我为这房子勒紧裤腰带过日子不说,还要受这种罪,开发商也太坑人了。”黄先生越想越不甘心,一举将开发商给告上了法院,索要赔偿。

  未通燃气就交房

  据黄先生介绍,2007年12月,他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房子,房子面积约209平方米,总价是66万余元。2008年8月,房产公司找到黄先生,称房子已完全具备交付条件,让其签收。出于对房产公司的信任,黄先生就收了房。可是,让黄先生想不到的是,房产公司所谓的“已完全具备交付条件”的房子,居然没有开通燃气。

  “燃气没有开通,你让我们自己入住?连饭都吃不上,这还算是家吗?这跟酒店有什么区别?”黄先生觉得自己被房产公司给骗了,他多次找到房产公司,可得到的答复都是“快了”,这一等就是四年。

  市民怒告开发商

  2012年12月底,黄先生的房子终于开通了管道燃气。等了四年,黄先生咽不下这口气,他以“逾期交房”为由,将开发商告上了江宁区人民法院,索要赔偿。庭审中,黄先生认为,因为所购房屋未开通燃气,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尽管此房已交付了四年,但实际上跟没有交付是一样的。所以,黄先生要求法院判令房产公司按照已收价款的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08年8月31日至2012年12月15日止的迟延交付违约金。

  对此,房产公司则表示,其未按期开通燃气,确实应承担责任,但并非是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而是逾期交付配套设施的违约责任。赔偿可以,他们只同意按每月1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未能开通燃气,应承担逾期交付配套设施的违约责任,还是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成了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

  获赔5000余元

  江宁法院审理认为,黄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但房产公司在交付商品房时未能开通管道燃气,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产公司应于2008年5月31日前向黄先生交付商品房,如迟延交付,按已收价款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水、电、燃气设施与商品房同时交付,如房产公司迟延交付,需90天内采取补救措施按约定标准交付,此违约金与迟延交付商品房违约责任不累加适用。

  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付房屋配套设施的违约责任是:房产公司在9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按约定标准支付,并非按照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且未能开通管道燃气也不会造成房屋不能使用的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按逾期交房支付违约金不当。但是,被告未开通管道燃气,确实给原告使用房屋造成一定影响,据此,法院判决房产公司按每月100元赔偿黄先生损失共计5200元。(通讯员 江研 华中科技大学实习生 吴婷 记者 陈菲)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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