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警收受贿赂帮罪犯减刑 被判三年六个月
警察,在很多人心中,是一个神圣而又充满威严感的职业。但这一令人肃然起敬的职业与金钱贿赂挂上钩,利用职务之便,罔顾法律,收受贿赂,帮助犯罪分子减刑脱罪,就不由得让人心生寒意,叹息之余不免有些遗憾。
犯罪嫌疑人树某是江宁区监狱某监区的民警,在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服刑人员高某、张某、鲍某等减刑或调换工种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贿赂款。
2007年12月,树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罪犯鲍某减刑提供帮助,向鲍某哥哥索取人民币8000元。
2011年4月,树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罪犯冷某调换工种提供帮助,收取冷某人民币20000元。
此外,树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同样的方式,收受罪犯张某亲戚人民币2000元、向罪犯高某妻子索取人民币13475元、向罪犯刘某妻子索取人民币15000元。
因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树某担心被查处,遂于2012年9月向设在中国工商银行的510廉政账户上缴了人民币35000元。案发后,此笔赃款已被树某退出。
江宁区监狱纪委发现树某的违纪行为后,找他谈话。
在谈话过程中,树某对其受贿事实供认不讳。随后,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树某犯受贿罪,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树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树某是初犯,自愿投案认罪,且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良好,故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判处树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没收树某所退赃款。(实习生 吴婷 记者 陈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