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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审判工作大忌:受虚言听浮术 采华名兴伪事

2013年08月19日 13:5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从工作细节到司法结果,形式主义危害影响着审判工作的方方面面,但总体看可归结为不尊重司法规律、不切实做到司法为民、不务实司法公开、司法决策不民主四个方面,恰好与“四不”对应起来。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主持中央军委专题民主生活会时提到“四不”——“不受虚言,不听浮术,不采华名,不兴伪事”,以强调求真务实、真抓实干。

  从政贵实、做事重真。“四不”出自东汉末期政论家、史学家荀悦的《申鉴·俗嫌》,距今已有两千多年。“四不”直击形式主义弊端,针对性强,含义深远,值得今人深刻领会学习。目前,法院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在展开,如何在审判工作中做到“四不”,扫除形式主义残渣,值得深入思考。

  审判工作中的形式主义表现多样,如知行不一、不求实效,学风文风不正,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案结事不了”。从工作细节到司法结果,形式主义危害影响着审判工作的方方面面,但总体看可归结为不尊重司法规律、没切实做到司法为民、司法公开不务实、司法决策不民主四个方面,恰好与“四不”对应起来。

  审判工作摒除形式主义,真正做到“不受虚言”,就要尊重司法规律、踏实办案。“虚言”,即假话和大话,是不重客观规律的体现。司法规律客观存在于司法工作中,违背不得、忽视不得。不顾司法规律办案,自然不会取得法律与社会效果的双赢。“不受虚言”表现为遵守司法规律,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判案坚持以证据为依据。

  审判工作摒除形式主义,真正做到“不听浮术”,就要坚持司法为民、实事求是。“浮术”,指华而不实的形式和行为,是行为层面不重实际效果的体现。周强院长指出:“人民法院60多年的历史,实际就是一部坚持司法为民的历史,这是人民法院的优良传统。”司法为民不能异化为“行为秀”,不能满足于“拍拍照、开开会”,必须要切实体现在司法工作中,真正“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

  审判工作摒除形式主义,真正做到“不采华名”,就要坚持司法公开、公平透明。“华名”,即虚华的名声与粉饰的称赞,是作风领域不务实的写照。司法公开不是“新闻宣传竞技”,不能华而不实,更不能为了追求宣传效果反而引发负面社会反响。周强院长强调:“当前社会的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环境和公众参与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任何司法个案的审判执行情况,任何法院工作人员的言行举止,任何司法信息的发布披露,都可能引起高度关注,继而成为舆论焦点和公众话题,甚至可能被误读、被炒作,给法院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因此,要正确理解司法公开与务实宣传的关系,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将审判工作的正面形象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

  审判工作摒除形式主义,真正做到“不兴伪事”,就要坚持司法民主、公平公正。“伪事”,指虚假不实的事实,是在工作决策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审判工作尤其要注意决策程序的民主,要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审委会等各级法定审判组织的案件评议规则和程序,充分发挥司法民主对审判质量的保障作用,真正杜绝司法不公尤其是刑事审判领域冤假错案现象,切实提升审判工作的公信力。

  审判工作贵在务实、重在求真,要从审判工作规律出发,既要思虑长远、做好规划,又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在每一起案件中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务求审判工作的实效。(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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